紋身有版權嗎?

撰文:Ve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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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T》的作者Ranjeet Soni和Rohit Shrivastava(均為法律學院四年級生)通過最近的司法裁決討論紋身版權的含義。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紋身的版權歸誰所有?是紋身師還是在身上刺上墨水的那個人?

作者認為,不應根據《版權法》為紋身師提供完全保護,同時也要正視他們在法律面前的權利。(網上圖片)

由於缺乏就紋身版權可執行性的司法先例,此難題困擾著電子遊戲創作者。TAKE-TWO(全名TAKE-TWO INTERACTIVE SOFTWARE, INC.)及其子公司2K (全名2K GAMES, INC.)因《NBA 2K》籃球系列而大受歡迎 ; 該電玩遊戲描繪NBA球員的逼真圖像,包括球員身上的紋身。TAKE-TWO以11億美元從NBA中獲得使用球員姓名和肖像的權利。

而SOLID OAK(全名SOLID OAK SKETCHES, LLC.)跟為三個NBA球員刺青的紋身師簽訂許可協議,聲稱TAKE-TWO透過在《NBA 2K》電玩公開展示其紋身,是侵犯版權 ; SOLID OAK希望對方支付許可費或給予賠償。

《NBA 2K》描繪NBA球員身上的紋身,SOLID OAK 認為開發遊戲的公司TAKE-TWO是侵犯版權。(網上圖片)

紐約南區法院法院基於以下三個理由作出判決──

極少使用(De Minimis Use)︰法院觀察到,TAKE-TWO所描繪的紋身,只出現在四百名人物當中的三名。此外,由於電玩遊戲中的人物快速移動,紋身也無法識別。

默示許可(Implied License)︰球員具有使用自己肖像的默示許可,並通過不同的媒體散佈他們的肖像 ; 因此,球員允許NBA和TAKE-TWO通過直接和間接許可使用他們的肖像,包括紋身。

合理使用(Fair Use) –TAKE-TWO符合所有法定合理的使用因素,認為使用的性質具有改造能力,它的使用不同於僅僅在皮膚上描繪藝術,而是準確地描繪了電玩人物的形象。

兩位作者認為在《版權法》(Copyright Act)下為紋身提供充分保護,可能會帶來嚴重後果。

首先是紋身師對其客戶、作品的控制︰如果某藝術家是某刺青的唯一作者,根據法例他將被授予「創作和授權的專有權」──在Whitmill一案中,為拳擊手泰臣(Mike Tyson)在面上紋身的紋身藝術家,將擁有「複製」、「公開展示」該紋身的唯一權利;那泰臣不得不遮蓋半邊面,否則他無法在公眾場合露面。其次,視覺藝術家權利法(The Visual Artists Rights Act)將保護作者的權利︰未經紋身師的許可,客戶不能修改或銷毀紋身。

叫泰臣遮蓋面上紋身才可在公眾場合露面?你是否找死?(網上圖片)

TAKE-TWO、SOLID OAK一案,提出了令人深思的問題,例如:被刺青的人,是該紋身的「共同作者」嗎?他是否擁有使用紋身的「隱藏默示許可」? 這些版權法會限制他的個人自由和言論自由嗎?

作者表示解決此難題的方法,可能是擴大《版權法》「出租作品」(work made for hire)的定義,這將有效地使客戶成為紋身的作者和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