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北京的憤怒與嚴苛 解讀驚濤駭浪下的香港國安

撰文: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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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基本法》之後最重要的涉港法案,港版國安法的開創性和特殊性不言而喻。從中既能看出北京對過去數年香港情況的「憤怒」,也能看到中南海試圖努力保持「一國」與「兩制」,自由與安全兩種價值平衡的努力。
該法出台後,有人斷言「一國兩制已死」,有人說這是香港繁榮穩定的壓艙石,眾說不休,我們又當如何解讀和認識這部港版國安法?

全國人大通過「港版國安法」掀起了驚濤駭浪。隨着法條全文公布,有評論認為「港版國安法」作為《基本法》設立以來最重要的法律,同時也是一部非常嚴厲的法律,程度超出外界想象。從中能夠看到中央政府對於此前香港混亂狀態的「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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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說「港版國安法」是一部嚴法?

概論之,此次「港版國安法」出台,意味着中國政府正式收回了本屬中央,但依照《基本法》規定授予香港的國安事權。不過政治現實尤其是2019年的「修例風波」表明,香港無法獨自完成這一任務,從而使得港府的自治範圍與原本港人幾乎沒有任何法定國安義務邊界的廣泛自由被收窄。

「港版國安法」中體現中央政府「嚴厲」之處體現在以下五點。

首先,「嚴厲」與「憤怒」體現在中國政府在通過該法條時的「迅猛」。如果從2019年10月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開始,直至2020年6月30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該法從醖釀到正式出台僅用8個月。相比多數法律從醖釀到人大審議通過往往需要數年甚至十餘年相比,「港版國安法」的「雷霆之勢」背後是中國政府對香港問題的「雷霆之怒」。

其次,「港版國安法」的嚴厲體現在司法罪名的廣泛性和有針對性。儘管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但罪行的定義廣泛。如「分裂國家罪」行為中包括「煽動、協助、教唆或以財產資助上述行為(分裂國家)者亦屬犯罪」。這意味着不僅使用武力才屬實質分裂國家行為,變相舉港獨旗或者叫囂「香港獨立」也可能入罪。

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資料圖片)

再如「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三條、第四條為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機關場所,使其無法履行職能」,「國安法」執行後,若再出現去年修例運動中有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阻礙警員執法的現象,即可逮捕入罪。

其三,「港版國安法」嚴厲還體現在其量刑之嚴格。相比2009年澳門自行通過《國安法》最高刑期30年之規定,「港版國安法」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且對保釋有限制條件,特別案件可以繞開陪審團。香港法律規定警方只能扣留疑犯48小時,但「國安法」第42條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予保釋。國安案件可以秘密審判。

第44條規定,因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同時特殊案件下,涉國安法罪行可豁免陪審團——第46條指明,律政司可以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案件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人身安全等理由,豁免陪審團要求,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第四,「港版國安法」嚴厲還體現在中央政府直接設立的「國安公署」具有超然地位,當香港自身無法處理國安事務,國安公署將代表「中央」直接出手干預,這是北京的國安「欽差」和「預防閘」。「國安法」第60條及第61條列明,國安公署享有香港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政府管轄,其人員及車輛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履行職責時,特區政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會被制止及追究。

同時由港府主要官員組成的香港國安委,「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由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香港特首的權力邊界進一步擴大,意味着被認定為違反國安法者被捕後輕判的情況難以出現。

最後,中國政府對於香港國安事務的「嚴厲」還表現在通過此次國安法確立了「長臂管轄」,對象不僅侷限於港人或香港一地發生的危及國安案件。根據第36條、第37條及第38條,在香港境內、在港註冊船舶或航空器內、或在香港境外犯法,都受本法所限;規管對象除了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成立的公司及團體外,也包括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換言之,條例包羅全世界所有國籍的人,如果有外國人、境外人士或已換國籍的港獨人士,在海外推動港獨,只要入境香港即可被捕及檢控。

7月1日,警方在銅鑼灣放催淚彈。(曾梓洋攝)

未損「一國兩制」憲制框架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中國政府已經決心要通過「港版國安法」一勞永逸的解決香港國安問題,「亂世用重典」。這也是在該法條出爐後頗多海外輿論稱「一國兩制已死」的原因。

但是從該法案立法精神,以及回顧2019年修例風波乃至1997年後香港回歸後的大事件,表明中國政府仍然將「一國兩制」作為國策來執行,希望香港能夠延循現在運行方式,不干涉多數港人的正常生活。而「港版國安法」從向社會公布之初,北京方面一再強調仍然依循了「一國兩制」的憲制框架,並沒有侵蝕到香港的資本主義政治與經濟制度,而且最大程度地保證了香港的自治權利與自由。

具體來說,香港國安事在務多數情況下,由特首領銜的、以香港官員組成的國安委全權負責,法律執行由香港警隊內部國安部門、律政司檢控部門執行,非特定案件皆在本地辦理。因此可預判,未來香港國安案件將仍然延續「港人治港」的原則辦理,同時多數情況下遵循「一國兩制」下香港資本主義制度的普通法系原則進行審判。

7月1日下午,警方在銅鑼灣列陣。(李澤彤攝)

儘管無論北京自己意願還是忌憚外國輿論,中國政府都不想落下破壞「一國兩制」的惡名。但國安無小事,若早年香港此前如澳門一般自行通過23條立法,中央本不會多加干預,但一方面23條遲遲不得通過,另一方面港獨抬頭,北京則認為必須插手干預。因此,這部「港版國安法」或也可說是「倒逼」的結果。不過,當年中國政府對香港做出的「一國兩制」承諾,不會因為一部「國安法」發生根本性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