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余雲東犯受賄等罪 終審判囚13年

撰文:姜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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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天(13日)公布了雲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余雲東犯受賄等罪的二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雲南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

雲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余雲東犯受賄等罪,終審判囚13年。(網上圖片)

判決書顯示,2001年至2016年,余雲東在擔任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辦公廳主任,雲南省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漆紅軍等28個公司或個人承接煙草宣傳項目、烤煙烤房設備招標、物流、建築工程、人事任免和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公司和個人的財物折合人民幣898萬元,接受下屬公司接待其特定關係人支出費用21萬元(人民幣.下同)。

余雲東利用擔任雲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黨組書記、局長、總經理職務之便,2012年12月授意時任雲南省煙草專賣局財務處副處長郭某及辦公室副主任馬某套取單位年度結餘指標資金408萬元;2013年至2014年期間以「華葉」捲煙配套宣傳用禮品的名義,安排徐某等人向殷姿梅控制的西雙版納梓香茶葉有限公司購買茶葉,西雙版納梓香茶葉有限公司累計收到採購茶葉貨款476萬元,超出市場價格部分的獲利累計達244萬元。

此外,余雲東在組織審查期間,主動交代了收受諸某、太某、毛某、段某等人財務的事實,接受組織對其違紀違法問題的處理,有知錯、悔錯態度。在偵查機關對余雲東立案調查後,其主動退繳贓款400萬元。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以余雲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余雲東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於是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