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怎麼看北京和香港高院的《禁蒙面法》違憲之爭?

撰文:應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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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頒下判辭,裁定《緊急法》及其基礎上訂立的《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的規定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人權保護條款,超乎為達致目的之合理所需,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和比例原則。
《多維新聞》指,一方面,香港高院原訟庭裁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禁蒙面法》違憲,足以說明香港法院在獨立有效地行使對於《基本法》的審查權;另一方面,應認識到香港法院的審查權源自並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

高院裁決一出,引起了香港一些親建制派人士和內地網絡輿論的憤慨。《多維新聞》此前撰文指,在暴力衝突不斷升級,「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已從當前「最重要任務」升級為「最緊迫任務」的背景下,香港高院裁決《緊急法》部分違憲及《禁蒙面法》違憲,無異於激化矛盾、火上澆油,有可能刺激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以監督和指導香港法院正確理解《基本法》和《緊急法》,鞏固香港止暴制亂的整體法律秩序與法治權威。

在香港高院頒下判辭的次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紛紛作出回應。港澳辦表示,香港高院的裁決「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稱,《緊急法》「符合香港基本法」,香港高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至此,不難看出,若香港社會不能妥善解決此事,比如港府的上訴或終審法院未能更正裁決,將較大可能觸發人大釋法。

銅鑼灣街頭,有示威者在路面點燃雜物。(資料圖片/AP)

《禁蒙面法》違憲之爭側面佐證「一國兩制」依然牢固

暫且不論《禁蒙面法》後續存廢命運和人大是否釋法,也不論香港高院原訟庭的裁決是否合情合理,單單從香港高院原訟庭裁決特首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禁蒙面法》違憲來看,就足以說明香港法院在獨立有效地行使對於《基本法》的審查權。

眾所周知,香港是一個實行普通法的地區,一直以來視法治為核心價值。香港回歸中國後,北京為了彰顯「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盡最大可能尊重香港社會關切,保留和擴大了香港在殖民地時期長期幾乎不存在、直至1991年引進國際人權公約後才具備的實質性違憲審查權,賦予了香港此前未有的司法終審權。《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由於歷史和意識形態造成的認知分歧,香港一直有不少人擔心和疑慮「一國兩制」和法治是否牢固。尤其是近年來北京為了修補過去治港政策的疏漏,因應香港日漸興起的激進本土、分離主義思潮,更堅決地維護「一國」、打擊港獨和促進陸港融合,加劇了一些港人的焦慮情緒,讓他們以為「一國兩制」正逐漸被侵蝕,法治已成為港府的「檢控機器」。比如,2018年香港高院就多宗司法覆核頒下判詞,認為一地兩檢條例合憲,駁回所有司法覆核時,就曾有多位泛民議員指責判決是「香港法治的倒退,輸的是《基本法》對香港人法律上的保障」。類似這樣的說法在香港社會並不鮮見。

香港高院裁決《禁蒙面法》違憲,雖然激起了中國內地一些人的憤慨,但的確反過來佐證了香港「一國兩制」和法治依然牢固。(新華社)

但其實這樣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修例風波爆發以來屢屢發生違法暴力,甚至已經出現蓄意傷害和無辜平民死亡等惡性事件,連中央政府駐港機構都被衝擊,北京卻一直保持克制,堅守「一國兩制」的剛性約束,就足以說明「一國兩制」的牢固。而香港高院在「止暴制亂,恢復秩序」已成為當前香港「最緊迫任務」,不少人質疑「警察抓人,法官放人」,批評香港司法機構未能承擔起應有責任,港澳辦和常務副總理韓正、國家主席習近平相繼喊話「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的非常時刻,尚能作出置自身於風口浪尖、容易激化矛盾的裁決,並迅速獲得警隊的執行,林鄭亦表示政府「每次都會尊重法庭判決」,足以顯見香港法治依然牢固,那種捕風捉影地指控香港法治被侵蝕的聲音可休矣。

理性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律體系中的角色

當然,《禁蒙面法》違憲之爭側面佐證「一國兩制」和香港法治的牢固,但不能據此反證香港高院的裁決合情合理。香港高院法官解釋,特首若基於「危害公安」的情況,便可引用《緊急法》立下新法,範圍過於廣泛,可作引用的情況既含糊又主觀,但在訂立規例上卻可有很大權力,而立法會能施予的限制亦有限,故裁定《緊急法》是違反《基本法》。至於《禁蒙面法》,香港高院承認基於維持治安及保障公眾安全,政府毫無疑問有合法目的訂立《禁蒙面法》,以及非法集結本身屬於違法行為,但認為《禁蒙面法》未能考慮到不同的合法理由需要蒙面,如有關同性、勞工或新移民權利的遊行,對合法及和平集會施予超符合理所需的比例。

按照《基本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享有最終解釋權。圖為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新華社)

只不過,香港高院這種解釋有待商榷。《緊急法》的確會在緊急情況下賦予特首較大權力,但這本來就是現代社會處理緊急情況下的普遍做法。香港高院固然可以依法行使審查權,判斷《緊急法》是否違反《基本法》,但這一權力源自全國人大常委會。

《基本法》第158條規定的「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已表明香港法院的審查權源自並受制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而根據今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說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故可判定《緊急法》及其所延伸出來的《禁蒙面法》是合乎《基本法》,並不存在違憲之說。

至於香港高院說《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對基本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乎為達致目的之合理所需」,令人懷疑與當前香港事實相去甚遠。當前香港形勢不斷惡化、衝突幾乎無日無之,恰恰反過來佐證了港府訂立《禁蒙面法》的必要性。誠然,《禁蒙面法》也許需要在一些細節或執行過程中進一步完善,兼顧合理的蒙面需求,但並不能由此說《禁蒙面法》違憲。

坦率說,香港高院法官們必然懂得上述道理,他們作出如此裁決,歸根結底是受長期以來的意識形態影響,其價值觀和政治立場的驅使之下,會將他們所認知的狹義「自由」置於比社會秩序和穩定更高的位階,同情示威者權利。在社會面臨失序風險的非常時刻,司法本是止暴制亂的重要一環,但如此司法取向容易傳遞錯誤訊息。

在這種情勢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駁斥香港高院的說法,重申香港終審法院早就承認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肯定《緊急法》的有效性,其實起到了澄清誤解、以正視聽的作用。香港社會因為意識形態上的分歧,對此有情緒乃至抗拒是一種正常現象,但不能讓意識形態和情緒遮蔽理性,要從這件事更清醒看到香港司法終審權、違憲審查權的來源,更理性認識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法律和司法體系發展中的領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