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對話田飛龍:無節制擴張司法覆核權助長暴力示威氣焰

撰文:泉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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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在11月18日頒下判辭,裁定《緊急法》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禁蒙面法》部分規定因不符合「相稱性驗證標準」亦違憲。裁決一出,質疑聲音就不絕於耳,內地法律界人士更是覺得「匪夷所思」。22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禁蒙面法》在終審法院上訴有結果前短暫時間繼續有效執行,直至11月29日。
圍繞香港高院的裁決及由此牽出的法理討論,香港01採訪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田飛龍。田飛龍表示,「香港高院對司法覆核的濫用」,不僅可能導致特區政府無法鞏固其止暴制亂的法律秩序,更使得暴力示威者氣焰囂張,暴力程度更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田飛龍。(資料圖片)

香港01:結合判詞文本來看,你怎麼解讀香港高院的這一裁決?法理層面出了什麼問題?

田飛龍:這樣的「基本法鬥爭」早在迴歸初的「吳嘉玲案」中已有體現。具體到這一次,法官判詞長達百頁,引經據典,普通法論證繁複宂長,顯示其專業訓練水準與程度,折射出一種特有的「司法自信」。然而,這樣的司法自信卻極可能導致特區政府無法鞏固其止暴制亂的法律秩序,更使得暴力示威者氣焰囂張,暴力程度更甚。香港司法以專業性理由迴避承擔止暴制亂法治責任,甚至產生反向作用,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施中的結構性難題,也是四中全會關於完善基本法實施機制的要害指向。

而法理層面,這一裁決的問題在於:其一,存在對香港法院司法覆核權的濫用,無節制地大量解釋基本法條款甚至審查推翻人大已有決定;其二,存在對特區政府合法管治權的侵奪,包括特區政府依據基本法及緊急法獲得的行政規例制定權;其三,扭曲解釋香港政治體制與權力關係,以「三權分立」對衝消解「行政主導」;其四,存在對基本法原意及人大審查決定的不當忽視,在法律解釋上存在方法缺陷;其五,對自身肩負的維護法治責任有懈怠之嫌,對止暴制亂的共同管治責任存在誤解甚至抵制。這些不當理解與操作,引發了中央管治機關的合理疑慮,更造成香港司法捲入政治化漩渦。

11月17日,示威者和警方對峙。(新華社)

香港01:對於香港高院的裁決,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務院港澳辦接連表態,提出了香港司法覆核權的合憲性問題,這也是基本法中的焦點問題。香港司法覆核權為何會被濫用以及越界?

田飛龍:香港司法覆核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違憲審查權,因為:其一,基本法並不是憲法,也不是所謂的「小憲法」,而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據此進行的司法審查嚴格而言只是合法性審查;其二,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權需要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解釋權條款予以理解和限定,並不能根據普通法上一般性的司法覆核權予以推定;其三,在涉及到重大爭議性基本法條款解釋時,香港法院應尋求人大釋法澄清原意;其四,司法覆核權不能破壞基本法建立的行政主導體制,應採取司法節制原則主動迴避對政治性問題的審查。

香港司法權的要害不在於普通法的一般性適用,而在於司法覆核權的無節制擴張。通過對基本法的普通法化解釋以及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凌駕性」適用,香港法院迴歸以來實質性建構了一種無所不包的司法覆核權,可以對特區立法權與行政權進行凌駕性的司法審查,造成一種打破權力平衡的「司法至上」。

但這種自我擴張的司法覆核權並非完全合憲,與基本法確立的行政主導政治體制及中央管治權之間存在着規範性的憲制張力。人大釋法與決定機制被合法引入來回應這一結構性張力,迴歸以來的多次釋法與決定就是對香港司法權的憲制性監督。

習近平早前接見林鄭月娥。(新華社)

香港01:一番「鬥法」之後,外界普遍關注的是,接下來會如何?人大會否啟動釋法程序?如若釋法,又會如何影響當下的香港局勢?

田飛龍:糾正香港法院裁決存在兩種制度化路徑:其一,人大釋法,這種終端機制適宜在確認香港司法機制自身的糾錯結果及對基本法理解的準確性程度之後採取行動,也不排除提前主動釋法;其二,香港終審法院的終局裁決,在特區政府上訴條件下,最終需要香港終審法院對係爭法例的合基本法性加以權威判斷和裁決,若有人大釋法在先應予遵從,若無人大釋法也應當遵守人大1997年「法律適應化」決定以維護基本法整體權威。

中央管治機關的回應很清晰,香港法院判決涉嫌審查和推翻了全國人大常委會1997年「法律適應化」決定,對緊急法的審查做出了與人大決定相反的結論,構成違法裁決。香港終審法院有憲制性責任糾正違法裁決,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有憲制性權力加以監督和約束。

當然,緊急法裁決並不影響香港警隊依據現行有效的治安法律對示威者暴力犯罪行為加以嚴厲拘捕和檢控,也不豁免香港法院在個案中依法裁決與懲治的法治責任。緊急法裁決是香港「一國兩制」運行中的結構性問題,只是再次凸顯而已。

問題是,人大釋法偶爾露崢嶸,香港司法卻已建立了嚴密的日常化、體系化的法理與專業壁壘,更有與國際法治體系的價值與技術相容性做背景和保障。這就使得「馴化司法權」成為「一國兩制」與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最難啃的一塊骨頭。

11月20日,有市民上街清理路障和垃圾。(新華社)

香港01:有聲音稱,香港法律界一直在奉行「兩個凡是」,也即:凡是要突出一國的,限制香港兩制和脱中傾向,解決香港當前政治危機的,就用法律思維解決;凡是要突出兩制的,要鼓勵運動,推動「一國兩制」的,就用政治思維解決。您怎麼看這「兩個凡是」?怎樣的歷史與現實原因,導致了這樣的局面?後續為了更好的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該如何應對這樣的「兩個凡是」?

田飛龍:香港緊急法源自港英時期法制,1997年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專門決定形式審查確認其符合基本法,作為「法律適應化」的成果之一。香港法院對此法制轉換過程應充分了解,但在判決中基本無視人大既有決定的法律效力,作出與之相反的裁決。香港法院作出這一裁決,是在回應香港24名反對派議員的集體覆核訴求。奇怪的是,反對派議員的政治與法律抗爭不是在立法會程序中正常展開,而是選擇司法覆核,這也是香港代議民主制的一種結構功能異化。

法官們受訓練於普通法,習慣上偏袒抗爭者權利,力求其判決與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完全一致,甚至對權利保護有過之而無不及。這樣的司法取向在香港憲制秩序的常態穩定時期是一個特定的法治成就,但在「修例風波」的極限暴力與失序條件下可能成為一個法治污點,並對香港法治的整體秩序及止暴制亂的權力合作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

香港司法覆核權的邊界如何確定及控制以及中央管治權如何制度化,是香港法治鞏固難以迴避的重大課題。這裏也存在普通法與大陸法的法律傳統差異,對「一國兩制」權力體制與運作方式的理解分歧,以及人大釋法權常態化的憲制建構問題,這些都是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與依法治港深入展開需要探索和解決的關鍵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