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最高檢:最大程度防止為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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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報道,2月24日(周一),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法律適用、政策把握等問題。
會議強調,為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對於疑犯或被告人是企業經營者,或者是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而且確實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最大程度防止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

針對檢察機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節,如何準確把握「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會議研究認為,對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體攜帶者或者疑似病人,出於新冠肺炎病毒傳播的主觀故意,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為還必須造成傳播後果的,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懲處。

在實踐中,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從嚴把握,對於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行為,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引起病毒傳播或者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依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會議指出,對於由居(村)委會、物業公司等自發組織、採取有關防控疫情措施的人員,在執行防控措施時受到暴力、威脅的,對行為人不能認定為妨害公務罪,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侮辱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經營者「能不捕的不捕」

會議強調,要依法服務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工作,對於疑犯或被告人是企業經營者,或者是對企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而且確實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適用緩刑的依法建議法院適用緩刑,最大程度防止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負面影響。

有關保障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工復產工作方面,會議又指,對於已經在押的疑犯、被告人,要認真負責地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如果不是確有羈押的必要,可以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為企業復工復產、搞好生產經營創造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