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擬修法擴大家暴定義:性侵未成年人及禁閉等行為列為家暴

撰文:朱加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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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草案修改稿)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二審。本次草案二審稿,對「家庭暴力」範疇進行了擴增,除了凍餓、禁閉外,還將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等性侵害行為同樣界定為家暴行為。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不強,發生在家庭內的性侵行為,僅靠刑法,保護力度不夠。將這類行為納入家庭暴力行為,可以使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強制報告制度、撤銷監護人資格等一系列反家庭暴力工作機制的保護。

辦法草案修改稿規定,除家庭成員外,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也要求依規參照執行。

(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