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民: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安法治體系 23條立法是特區憲制義務

撰文:王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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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2月26日在內地《光明日報》發表了題為《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的文章。
文章指出,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出現大量暴力行為,並有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這說明香港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隱患,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不健全。
文章指出,在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大體系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應該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子體系,而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文章說,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建設應該堅持什麼、完善什麼作出了具體部署,其中特別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長王振民。(資料圖片)

文章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共同的憲制責任。

文章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古今中外任何國家、任何政權的頭等大事,也是全體公民共同的神聖責任,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自然沒有例外。文章又指,香港2019年發生的一系列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穩定的暴力衝擊事件,特別是境外敵對勢力趁機公然深度介入,矛頭直接對準中國的政治安全,妄圖顛覆中國合法政權,這些都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風險隱患的真實反映,而這種狀況,實際上也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不健全、在有些方面甚至長期處於空白狀態造成的。

文章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切實維護好國家安全,是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保證「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必不可少的要件。

王振民文章稱,反修例運動期間出現的暴力行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存在重大國家安全風險隱患的真實反映。(資料圖片)

文章稱,無論聯邦制或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首先是中央(全國)事權,立法權屬於中央(全國)政權,地方只能配合和執行;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與中國其他地方行政區域負有同樣的責任,沒有特殊和例外,維護國家安全,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維護的是同一主體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標準理應是統一的。

文章又強調,自回歸之日起,香港重新納入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憲制秩序之中,憲法開始在特別行政區生效,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當然包括在香港的中國公民。

文章說,基本法本身既是維護「兩種制度」的法律,也是確保「一個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確保「一國」、維護好國家安全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文章說,在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大體系之下,香港特別行政區也應該構建維護國家安全的子體系,有自己獨特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體系。

2019年11月,警方發射催淚彈。(資料圖片)

文章說,在「一國兩制」之下,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體系,這是國家安全大法治體系的子體系,其主要內容和任務包括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相關執法機制,支持特別行政區強化執法力量;對全體公民進行國家安全教育等。

文章稱,要進一步梳理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有法律資源中涉及國家安全的規定,根據時代發展需要,對其中的不足、漏洞加以彌補,而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可以對7種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進行立法管制,可以採取不同於內地的法律標準,這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文章指,這一規定,既是授權條款,反映出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信任;也是義務條款,體現了中央對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要求,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特別行政區必須履行的憲制義務。

2019年11月13日,浸會大學周邊堵路情況。(資料圖片)

文章強調,可以有「不同於內地的法律標準」並不是允許長時間沒有標準,這種授權也不是完全授權,中央仍保有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內容的監督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完成第23條立法的第一責任主體,中央有監督之責。

文章又指出,要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執行機制,強化特別行政區相關執法力量。文章稱,香港很多時候欠缺的不是立法,而是執法。

此外,文章提及,要結合國情教育,對香港廣大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國家安全教育,讓香港廣大青少年客觀全面認識自己的祖國,認識到國家安全的極端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