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爭論未休的「愛情控吿」 台灣人為何放不下「通姦罪」?

撰文:袁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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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在台灣推行不易,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2016年台灣法務部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為85%。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做出「通姦除罪化」的分組決議,但台灣法務部不論是舉辦公聽會、問卷調查,都可以感受到巨大的民意在支持用刑法「懲罰」小三小王的「通姦罪」,台灣社會究竟為何對「通姦罪」有這麼深的執着?

5月29日下午4點,台灣大法官宣吿俗稱「 通姦罪」的《刑法》第239條違憲。(中央社)

通姦除罪化阻力大過同婚

而通姦除罪化的訴求,自1990年代起開始由婦女團體提出,多年的宣傳下令法務部於2013舉辦公聽會聽取各界訴求;但是與同性婚姻不同,台灣民間普遍反對通姦除罪化。

2017年民間團體的財團法人台灣民意基金會,同樣做過「通姦罪廢除」的民意調查,僅10%的人表示非常同意,16%的人還算同意,25.1%不太同意,44.3%一點也不同意,4.6%沒意見;等同約有26%的人支持通姦除罪化,但也有高達69%的人反對。因此法務部多年來也以「通姦除罪化沒有社會共識」為由拒絕做出承諾。

台灣在性別權益上相對進步,卻對通姦罪遲遲不肯放手,其實呈現了「推力」與「拉力」的不同。正因為通姦罪「已經存在」,要將已經存在的法律廢除,其實遠比訂立新的法律還困難。訂立新法律以繞過原有法律的規範,其實是一種相對方便的做法,同性婚姻立法便是如此。

台灣對同性婚姻的支持率其實相當高。(婚姻平權大平台供圖)

另一方面來說,便是「基數」的問題。保守來說,以同性戀人數佔總人口3%來計算(實際上依年代與社會而有所不同),台灣便有超過60萬的同性戀,2019時的台北同志遊行已超過20萬人參加,這個數量已達到不可忽視,也容易引至社會的同情。

相對來說,每年因通姦罪被起訴的人數,僅約在600人以下,亦即台灣總人口的0.0025%,且是因為「犯了錯」,不容易引起社會的注意。通姦與同性婚姻不同的是,除了宗教的理由外,同性戀在傳統華人文化中沒有特別的錯誤可言;但是通姦卻是在華人傳統文化中極為看重的「罪行」。

亦即,傳統上沒有同性婚姻,這是正確的;但是讓同性婚姻成立後,原本的婚姻並未受到影響。相對的,傳統上已經有通姦罪,如果讓通姦罪除罪化,會不會讓原本的婚姻更容易受到傷害?這就是「推力」與「拉力」的差別。

維護傳統家庭價值

其實不管是同性婚姻與通姦除罪化兩者的反對方,大多都訴求「維護傳統家庭價值」以獲得正當性。

2019年12月底,知名文青歌手陳綺貞被周刊爆料與有婦之夫交往,曝光後儘管立刻切割不知情,但原配揚言要提吿通姦罪。這是一個典型的「正宮捍衛自己權利提吿小三」的情節。

但細究起來,到底是捍衛何種權利?長期於晚晴婦女協會擔任義務律師的紀冠伶律師表示,對許多家庭主婦來說,丈夫就是他們的「天」,有一天發現這個「天」不見了,那就是「天崩地裂」,整個生活都被改變。

晚晴婦女協會擔任義務律師的紀冠伶律師。

傳統華人家庭視為一個整體,勸和不勸離,在這種脈絡下維護家庭完整為第一要務,把家庭失和乃至通姦的責任外推給第三者,讓第三者因為「犯罪」而消失,從而繼續維護原本的兩人婚姻──通姦罪因此成為社會中民意支持的「必要之惡」。

世界上許多國家原本只罰女性或男性(印度的通姦罪只罰「未得到丈夫同意與妻子性交的男子」,其實是將女性視為男性財產的做法),或是在實務上較常起訴女性,在現代社會招致男女不平等的批評之後,往往是直接將通姦罪除罪化。

台灣其實於20世紀初原本的通姦罪只罰有夫之婦,亦曾招致批評,後面索性修改為男女都罰,亦是遵循「以國家強制力嚇阻婚姻不被破壞」的文化脈絡;導致原本普遍被女性團體批評的通姦罪,最終成為原配的一種武器,反而起到維護家庭文化中原配女性發言權的一種重要手段;也就是在傳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導致女方經濟弱勢的狀況中,原配女性能夠據以尋求國家力量支持的重要依據。

正由於婚姻是由法律保障的,內中包含了許多權利與義務,沒有經濟基礎的一方更特別需要國家法律的保障了。

通姦題材是創作的熱門選擇,圖為不倫韓劇《平日下午三點的戀人》劇照。(《平日下午三點的戀人》劇照)

通姦罪無法維繫婚姻

紀冠伶表示,通姦罪固然可以當作嚇阻的手段,讓一些可能原本心存僥倖的配偶不敢「以身犯險」;但是對於「已經」在外遇的配偶來說,通姦罪很難說有什麼繼續維護婚姻的作用在。

紀冠伶舉例表示,遇到丈夫疑似外遇而來求助法律意見的妻子,她總會先詢問:「要不要離婚?」若肯定要離婚,通姦罪作為一種手段才有考慮的價值;若妻子不願意離婚,會建議其他作法。

因為在實務上發生過,妻子以提吿通姦罪做為威脅丈夫認錯道歉、離開第三者並繼續維持婚姻的手段,但是沒過多久丈夫又開始另一段外遇,只不過這一次丈夫更加小心,不留下任何可供追蹤的證據。

通姦罪固然可以當作嚇阻的手段,讓一些可能原本心存僥倖的配偶不敢「以身犯險」;但是對於「已經」在外遇的配偶來說,通姦罪很難說有什麼繼續維護婚姻的作用在。(示意圖片/視覺中國)

因此紀冠伶認為,一旦外遇發生,其實就代表婚姻出現問題,強硬以法律手段維持婚姻,對被外遇的一方來說又何嘗不是折磨。尤其世界上大多已廢除通姦罪,配偶大可以去外國尋找小三,台商在中國大陸包二奶的「事迹」就在過去數十年間廣為流傳。

到頭來,也許應該重新思考「婚姻」的意義。假如將婚姻當作是「提升階級」的跳板、維護自身經濟身分地位的手段,那麼當然是窮盡一切手段也要繼續維護婚姻。但難道婚姻本身的價值就僅止於此?

「婚姻不應該靠法律來維持,也沒辦法靠法律來維持。」紀冠伶說:「通姦罪真正的作用就是恐嚇那些蠢蠢欲動的人,但對已經踏出去了人來說,那是沒有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