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重組停牌時間降至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 可強制復牌

撰文:鄺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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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年中內地股災後,上市公司爭相停牌避過跌市的情況將難再出現。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昨晚發公告,表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停牌避險的情況,就停復牌指引徵求意見,擬取消多種情形下的停牌要求,並將重組停牌時間降至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交易所可強制復牌。

早前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上市公司最長停牌期限可達6個月。

交易所指,上市公司應審慎辦理停復牌業務,符合規定事由方可申請停牌。兩間交易所新規均取消不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簽訂重大合同等事由的停牌,僅發行股份重組可以停牌。公司披露預案或草案後,交易所對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問詢及公司回復期間原則上停牌。

《停復牌指引》規定僅發行股份重組可停牌,停牌時間不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5個交易日;規定了不停牌情況下籌劃發行股份重組,在方案披露前不得披露相關信息;對於濫用停牌、無故拖延復牌、期滿拒不復牌等行為,交易所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強制復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