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證券公司自救措施未能生效 方可申請使用投資者保護基金

撰文:張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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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實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當市場出現重大風險時,允許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當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證券公司首先應採取自救或其他市場化手段化解風險。在相關措施未能生效時,方可申請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中證監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副主任童衛華指出,為防範道德風險,對證券公司使用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程序﹑成本及期限進行嚴格規定。同時要求證券公司使用投資者保護基金期間,限制高管薪酬及股東分紅等高資本行為。

他指出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規定出台,並非反映出證券行業已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又指出目前證券行業整體核心資本近1.6萬億元人民幣,總體運行規範,資本充足。

他又指出證券公司仍欠缺長效流動性支持工具,一旦發生流動性風險,且可能外溢時,透過自救或股東支持等市場化方式解決,或受到各種原因效果不太理想,所以國務院允許證券投資保護基金擴大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