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發布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 明確兩大類況

撰文:黃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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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新規主要是明確了證券重大違法和社會公眾安全重大違法兩類強制退市情形,特別是對於上市公司嚴重危害市場秩序,嚴重侵害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專門作為一類退市情形進行規範。

重大違法行為      納入強制退市範圍

上交所指,在原來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兩大領域的基礎上,進行了類型化規定,明確了4種重大違法退市情形,即首發上市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這4種情形集中,圍繞違法行為是否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進行規範,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客觀、細化,為後續執行提供了充分可靠的依據。

另外,中證監會7月27日發佈的決定中,新增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應予退市的規定。此前,徵求意見時也有意見認為,對於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也應納入強制退市範圍。相應地,上交所在退市新規中,明確了這類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交所正式發布實施《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主要情形。﹙視覺中國﹚

暫停上市期縮短至6個月

與此同時,退市新規設置了比較嚴謹規範的退市決策和實施程式。首先是設置了上市委員會決策機制,規定上市委員會以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對上市公司行為是否嚴重影響上市地位,是否應當對其實施重大違法退市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其次,給予當事人合理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手段,主要是給予涉嫌重大違法退市的上市公司申請聽證、書面陳述和申辯、要求覆核等權利,維護了其正當的程式保障權利,保障了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再次,明確了重大違法退市的相關環節,即停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將暫停上市期間由1年縮短為6個月,提高了退市實施效率。

另外,退市改革方案對重新上市條件也作了修改。對於在市場入口即違法的欺詐發行公司,違法行為惡性較大、反響強烈,新規不再給予其重新上市的機會;其他重大違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轉公司掛牌轉讓滿5個完整會計年度方可申請重新上市。同時,對於因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後進入退市程式的公司,除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司法裁決被依法撤銷、確認無效或者依法變更等情形外,將不再允許其恢復上市,以傳遞從嚴實施重大違法退市的信號,進一步明確市場預期,避免退市過程出現不必要的反復,引發市場投機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