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事】性侵受害人:莫非以陽具以外的硬物插入就不是強姦?

撰文:李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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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據現時法例,強姦的定義必須為「以陽具插入陰道」的性交。假如侵犯者用手指或硬物等插入陰道、肛門或逼使受害者口交,只能控以非禮。法改會最近建議把「強姦」一詞摒棄,並以「插入式性侵犯」擴闊「強姦」的定義,事件引起爭議。
為了讓公眾能更了解當中的討論,我們邀請了性侵受害人- Gloria接受訪問,一起聽聽她的【一件事】。

資料提供:

就警察處理性暴力案件的情况,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曾於2018年6月書面回應議員提問,強調警方一向的宗旨是減輕性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在協助調查期間面對的壓力及心理創傷。

自二○○七年三月起,社會福利署亦推出處理性暴力個案的24小時「一站式」服務,並向受害人提供所需服務,包括醫護、法醫檢查、錄取口供、社工服務和支援等,減少受害人受重複敘述不快經歷的創傷及提供即時和適切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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