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侮辱公職人員】警民衝突下 如何立法不擴大社會仇恨?

撰文:陳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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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羅智光指保安局完成研究立法「禁止侮辱公職人員」,正徵詢律政司意見。自2014年發生「暗角七警」後,警察團體多番要求政府設立「辱警罪」,引起社會爭議,後來引伸「禁止侮辱公職人員」。
警民衝突升温,政府現時搬出「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立法,用意何在?而同時會否擴大社會仇恨?
要就「禁止侮辱公職人員」立法,需要釐清很多細節,包括在法律上如何定義「侮辱」?何等程度的侮辱才足以構成刑事罪行?若侮辱程度帶來身體的傷害,這種情況又會否與「意圖傷人罪」重疊?
美國曾有多個案例,因事主向警員說粗口而被捕,但最後未能成功作出檢控,原因是嚴重侵犯言論自由,足證「禁止侮辱公職人員」或「辱警罪」根本不合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