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憑警員判斷便能拘捕 為何香港「遊蕩罪」如此模糊?

撰文:陳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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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壹周刊》記者於警隊高層陶輝住所外調查時,被警方以遊蕩罪拘捕。其實,這已不是第一次記者進行調查報導時被警員以遊蕩罪拘捕。所謂的遊蕩罪,簡言之,即霸佔公眾地方;或在公眾地方做出一些令人擔憂人生安全的行為;意圖犯案。

而這條條例依賴前線警員的「合理判斷」。遊蕩罪自1979年納入「刑事罪行條例」。為甚麼香港有一條「屈機」的遊蕩罪呢?遊蕩罪多次被批評容易被警員濫用,造成警權過大,90年代法律改革委員會曾就此條例討論,最後修訂無需當事人於現場提供解釋,以保護個人緘默權,然而,最後沒有刪除此條文。

然而,事隔多年,遊蕩罪應否再作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