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七一講話|罕有兩提「普通法」——如何面對陸港法制衝突?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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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習近平月初來港出席第六屆特區政府就職典禮時總結實踐「一國兩制」經驗的「四個必須」,其一是「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當中包括「保持普通法制度」。習近平罕有談及香港普通法,被視為延續香港法治優勢的保證;不過,回歸25年來,基於陸港兩地的法治理解和法制差異,也確實衍生不少爭議,例如沿用普通法的香港認為「法治」要體現「以法限權」,而沿用社會主義法系(亦被一些港人誤稱為「大陸法」)的內地則把「法治」視為「治理工具」。香港處於兩個法系的交匯點,《基本法》也被視為兩種法制的紐帶,來到「五十年不變」的下半場,必須抱着互相尊重、包容和認識的態度,才可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衝突。

回歸前後已見法律爭議

1984年,前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向香港工商界訪京團等人談話闡明「一國兩制」構想,特別提到「法律基本不變」屬於中國對港「五十年不變」政策的範疇。這點其後被寫入同年簽訂的《中英聯合聲明》第3條,即中、英兩國同意香港「現行的法律基本不變」。1990年公布的《基本法》第8條更具體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來到今天「五十年不變」走過了一半,香港法律無疑有了很多變化,在此期間也發生過很多次圍繞《基本法》與特區法律的爭議。

早於香港真正回歸之前,這類糾紛就已經出現。《基本法》的草擬過程固然牽涉多個法律觀點衝突,但起碼它還是生成了一個能為各方接受的文本,中、英兩國亦同意讓殖民統治下的立法局經「直通車」安排直接轉成特區立法會。然而,1992年履新的港督彭定康推動立法局地區直選單議席單票制、功能組別「新九組」等政制改革,使得中方決定「另起爐灶」委任臨時立法會來作為替代。結果1995年選出的末屆立法局無法按照原有「直通車」安排順利過渡,而它在兩年任期期間所通過的本地法例,不少在回歸後隨即遭臨時立法會推翻。

臨時立法會的成立乃時勢所迫,因此其法律基礎在回歸前後不時遭受質疑。諷刺的是,特區法院後來肯定臨時立法會的法理地位,卻又導出另一場更大的爭議。事緣《中英聯合聲明》與《基本法》原先對香港永久性居民定義太闊,特區政府回歸不足十天便向臨立會提出修訂《入境條例》來堵塞漏洞,豈料受影響的家庭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還連帶質疑臨立會作為特區立法機關的合法性。1999年,終審法院裁定了臨立會與《基本法》相符,但同時認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即使非法來港亦擁有居港權,而且主張法院有審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為符合《基本法》與否的權力。

無論在法律抑或是其他層面,「一國兩制」裏的「兩制」肯定需要有良性互動與協作。(羅君豪攝)

中央與香港政府自然無法接受法院的見解,國務院應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的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相關條文,尋求推翻終院裁決以避免對香港社會構成嚴重壓力,由此產生首次「人大釋法」。在這之後,香港法院審理其他相關案件時大致都跟隨「人大釋法」內容,並且承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跟普通法制度由法院解釋法律的習慣不同。不過,特區政府可以經國務院提請釋法一事未見於《基本法》,甚至主要依照內地法規做為根據,事件難免引起部份港人質疑破壞「一國兩制」,為日後更多的類似紛爭埋下伏線。

重大糾紛多有政治背景

包括法律界或政界人士在內,回歸之初的港人對中國法律比較欠缺認識,這就使得相關問題十分容易染上政治色彩。最具象徵性的事例是《基本法》第23條,它明言特區應該自行立法禁止各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2003年港府為此提出條例草案,雖然實際上不像當時個別意見批評那樣是想將大陸刑法引進香港,無奈推動立法的過程在時間上緊接居港權爭議與首次「人大釋法」後,公眾對內地法制尚存一種未知的恐懼,加上當局的諮詢與解說不足,同年又有「沙士」疫情、問責官員醜聞等事激化市民不滿,最終法案具體內容幾近乏人問津,卻有數十萬計民眾出來示威遊行反對。立法被迫擱置,至今一直都未完成。

和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同提出的,還有爭取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因為兩者的普選目標與產生辦法均在《基本法》有規定,故此這個議題同樣屬於法律爭議。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作出第二次「人大釋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政制改革的「五部曲」程序,此外又審議了董建華就有關事宜的報告,繼而決定2007年與2008年不會實行普選。跟居港權爭議時期相似,《基本法》未有記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讓一些港人感到困惑,尤其釋法內容與期望的落差更令他們愈趨敵視「人大釋法」,遑論深入理解背後的內地法律理據和邏輯。

政制改革討論後來持續了很長一段時間,2010年在各方協商下曾經讓2012年的選舉辦法有過進展,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本來亦決定了2017年後香港可以實施行政長官普選,可是它在設計《基本法》條文所要求的提名委員會時完全參照既有選舉委員會機制,於是又被反對人士視為「落閘」,從而觸發了當年極大規模的群眾運動。由此可見,受到議題性質與社會環境的影響,本港法律問題往往被政治化,港人對內地法制的不認識或不信任則進一步加劇了矛盾糾紛。較近期的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爭議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歸根究柢也是類似性質。

兩制協作需要雙方互信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同類爭議並非全都來自香港一方。譬如2016年有立法會議員宣誓就任時不獲接納,律政司向高等法院就立法會主席允許他們重新宣誓的權力提出司法覆核,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中途就再度主動釋法,基本上促使法院一定要判決港府勝訴。又如2019年高等法院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份條款不符合《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其發言人甚至表示相關問題「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以上兩件事情皆對香港法律界產生了頗大震盪,並且或多或少反映了中央對香港法院的不信任。

回歸以來眾多法律爭議,有相當一部份肇源《基本法》本身的條文未夠清晰詳盡。(鄭劍峰攝)

無論在法律抑或是其他層面,「一國兩制」裏的「兩制」肯定需要有良性互動與協作,回歸二十五年來也不是沒有這樣的案例。2008年剛果民主共和國即將收取一筆准入費,其債權人入稟要求使用該筆款項抵償,剛果依據「國家豁免權」提出免起訴聲請。案件關鍵在於香港回歸以後採用「絕對豁免」還是「限制豁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依「限制豁免」判決剛果敗訴,直到2011年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才確認中國與香港是「絕對豁免」,成功解決掉一個複雜的法律問題,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形容其間「中央及特區,包括終審法院……體現了忠於《基本法》及法治的精神」。

國家主席習近平日前訪港講話徵引《荀子.修身》的「行而不輟,未來可期」,其後又稱「一國兩制」必須「長期堅持」和中央政府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坊間有人解讀為是代表「一國兩制」的期限將不止於「五十年不變」,但若想「一國兩制」下兩個迥異的法律體系健康運作,雙方明顯有必要加強互相認知、諒解和信任,並且尊重彼此差異。另一方面,回歸以來眾多法律爭議,有相當一部份肇源《基本法》本身的條文未夠清晰詳盡,初年為免損害權威而不輕言修改可以理解,可是如果未來真要長久「行而不輟」的話,「法律基本不變」恐怕就不能僵化地理解為保持《基本法》正文不變,而是需要開始考慮如何修補當中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