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投票形式關乎選舉公平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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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波疫情爆發,9月立法會選舉會否受影響,也成未知。建制派呼籲押後選舉,民主派則質疑是出於選情考慮。平情而論,押後兩星期或一個月,未見得對選情有重大影響。對於當局,其更重要的是明白此非一般的行政安排,更關乎選舉公平。

外界一般相信,在內地居住的立法會選民多達十萬計,而且多是建制派支持者,因此回港要檢疫14日的規定會打擊建制派選情。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便在電台節目表示,不少市民在大灣區生活和工作,疫情下可能不回港投票。

不分立場的境外選民

但必須指出的是,不論他們的政治立場如何,只要是立法會選舉的選民,就有權在選舉日投票。而且在境外的選民也不只是在內地,例如不少人便身在英國、加拿大、澳洲等。在一般情況,回港投票當然是他們的責任。但在疫情肆虐的特殊情況,即使他們有意回港,仍要面對14日隔離的規定,大幅度提高了他們投票的代價,打擊他們投票的意欲。

其實由呼籲選民登記,到為選舉日作出宣傳,政府的責任就是便利選民投票。在疫情之下,當局亦應抱一致的思維,想辦法便利這些身在境外的香港人投票,而非訴諸政治計算。目前是建制派主力提倡的延期方案,固然是一個方法,但疫情難測,延期是否有效解決問題之道,不無疑問。

事實上,便利投票的方法,向來已有最少兩種。一為郵寄投票,美國慣常用之;一為境外票站,海外公民不少的法國是表表者。香港以往沒有採用,或因境外選民人數有限,需要不大。但如今疫下特殊情況,突顯出這方面的需要。

現行規例下的操作空間

雖然現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並未容許郵寄投票,但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7條,及《立法會條例》第82條,選舉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皆可以訂立新的規例容許郵寄投票,並訂明郵寄選票的處理程序,包括郵件必須同時附有選民身份證明副本以便核對、票站人員應於選舉日才拆封郵件、選票要在密封狀態下由票站人員代投入票箱等。

至於設置境外票站,在現行規例之下更加已經有一定根據。現時獄中選民有「專用投票站」,行動不便的殘疾人士則有「特別投票站」,身在海外無法回港的境外選民也應該比照他們有權在特設的票站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28條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可以指定任何建築物或場所作為投票站或點票站,而《立法會條例》第78條亦容許選管會委任助理選舉主任代行對票站的職權,因此選管會按理亦能夠在境外設置票站與委任助理選舉主任。雖然在點票程序上尚有功能界別選票送交中央點票站等問題需要處理,但選舉管理委員會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樣還是可以訂立新規例特事特辦豁免這些限制。

對於政府官員來說,如何安排投票或許只是行政問題。但對於民主選舉本身,便利選民投票,讓各人能以手上一票表達意願,乃關乎選舉公平。對此,當局責無旁貸,也不能用政治眼光或選情計算的角度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