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深度】民意代表是「至高無上」的嗎?

撰文:凌益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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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5月10日)當晚,各區再現示威活動,並爆發零星警民衝突。有「超區票王」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更在旺角山東街的示威現場中,被指向警員擲水樽而遭防暴警察制服,並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事後有自詡「本土派議長」的新晉區議會主席在社交媒體撰文,認為鄺俊宇是民意授權代表,即使犯罪也不能被警察直接拘捕,否則有違「政治倫理」,可謂「禮崩樂壞」。這番錯誤又扭曲的言論令人乍舌,想不到竟然有從政者會認為,民意代表就是「至高無上」!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早前遭防暴警察制服,並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發起這篇貼文的,是現任北區區議會主席、「北區連線」成員羅庭德。他表示,「現代民主國家政權正當性源於民意授權」,而鄺俊宇是民意授權代表,「用直接邏輯來說就係市民授權鄺俊宇去決定popo嘅權限」;他還認為,就算民意代表犯罪,也應經過議會譴責、彈劾的程序,直到他失去民代的身份,行政機關才能拘捕。

有自詡「本土派議長」的新晉區議會主席羅庭德在社交媒體撰文,認為鄺俊宇是民意授權代表,即使犯罪也不能被警察直接拘捕。(羅庭德FB截圖)

這番論述,不但將「立法機關」凌駕於「行政機關」,甚至把「民選代表」視為「至高無上」,實在錯得離譜。當中涉及兩大問題:

問題一:執法機關拘捕立法會議員,有違程序失當?

立法會議員是否擁有特權,可以免去被執法機關直接拘捕的權利?這個答案顯然是「不能」的。首先,《基本法》所提到涉及議員個人權力的,不過僅有兩條,分別是第七十七條和第七十八條。按照第七十七條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只保障議員在立法會辯論時,能夠暢所欲言而不用擔憂被事後追究責任的可能;換言之,條文所適用的範圍是議員在議事廳的「發言」,但不是在其他場合的「行為」。

至於《基本法》第七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出席會議時和赴會途中不受逮捕」;從字面上來看,條文明確強調「赴會途中」及「出席會議時」兩項元素,即要保障議員不因被逮捕而影響處理議會職務的權利,但並不保障議員在上述兩項元素以外的場合不能被捕。

由此可見,《基本法》所賦予議員的權力有一定條件限制,例如上述兩項權力,均明確地指出即使作為立法會議員,並不擁有完全免於被拘捕的權力,而執法機關也絕非如羅庭德所言般,需要待議員失去民代身份之後才可拘捕。

立法會議員是否擁有特權,可以免去被執法機關直接拘捕的權利?(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問題二:「民意授權」大過天,當選議員就有「黃馬掛」?

根據羅庭德的「直接邏輯」,政權的正當性源於民意授權,所以執法機關的權限,也是源於民意授權民意代表之後,由民意代表作出的授權。不過,事實上,香港警務處隸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而最高級別的警務處處長也是由行政長官提名並經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也就是說,它是隸屬於「行政機關」的「執法機關」,至於「行政機關」的權力來源,則是源於《基本法》所列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的高度自治權,而非由香港立法會議員作出的授權。

另外,香港長期以來都是一個法治社會,其體現精神在於人人平等。譬如《基本法》中第二十五條,便明顯指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意即所有市民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及約束,任何人涉嫌干犯法律,皆會被依法處理及受到懲處,並不存在何人因具備「民意授權」,便能豁免於法律之外。

警務處署長鄧炳強慰問鄺俊宇。(資料圖片 / 鄭子峰攝)

再者,即使是民意代表,也不代表他們的處事行徑一定完全符合市民期望。例如,過往曾有議員投擲玻璃水杯泄憤,也有議員扯人衣領,使用暴力拖行他人。這些過激的行為全都可能招致刑事問責,絕不會因有「民意授權」就可以胡作非為。否則,這將會違反香港長久以來所信奉的法治精神,只會是另一種的「禮崩樂壞」。

值得一提的是,綜合網上各媒體資料,鄺俊宇被捕時雙手並不持有水樽,而他被捕後不久也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翌日更獲警務處署長鄧炳強慰問。執法機關和民意代表一樣,同樣沒有任何特權,執法時更必須受制度監督,絕對不能任意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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