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冤假錯案 最高法等5部門推新規: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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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冤假錯案時有發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和排除程序,切實防範冤假錯案產生。
規定明確提出,辦案機關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河北聶樹斌,因「故意殺人」被執行死刑十年後,真兇落網,沉冤22年後終獲清白,成為震驚中外的「冤假錯案」。(資料圖片)

規定提出,採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疑犯、被告供述以及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均應當予以排除。規定並要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不間斷錄音錄影,並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規定又表明,疑犯及其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若經核查,確定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規定同時要求,疑犯、被告申請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指派法律援助律師。法律援助值班律師並可以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近來連續推進,防刑訊逼供。(資料圖片)

防刑訊逼供 內地近來連續推進

新規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又一次被提及,引起輿論的特別關注。早前最高法院的媒體曾專門釋義,「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一般認為包含兩層含義:一是不得以暴力、威脅、利誘和其他方法迫使疑犯、被告作出有罪供述;二是疑犯、被告享有沉默權,即有拒絕招供的權利。前者是刑事訴訟中保障人權的最低標準,後者則是進一步要求。

實際上,為防刑訊逼供,內地近年來多次出台政策推進「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證其罪」。2013年1月1日,內地對實施的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為了防止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發生,還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去年10月,最高法等法律相關部門亦聯合發文《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執法部門「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不到一年時間,五部門再次聯合發文,多位法學專家及業內人士表示,這將從根源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不過,亦有聲音表示,近來內地連續推進,說明現實情況中對「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執行並不樂觀,執法部門存在的刑訊逼供行為一直被媒體和社會輿論所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