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監察6類人群 4種情況可留置

撰文:崔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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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7日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共10章67條,明確了國家監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範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中新社)

《新華社》消息指,在今日(7日)公開徵求意見的「監察法」草案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監察委)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和委員由國家監察委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國家監察委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並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接受其監督。

據了解,中共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將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當中表明要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而早在去年底,北京、山西及浙江三地已成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

 對6類人群進行監察

根據草案,監察機關將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

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留置」措施取代「雙規」

監察法草案亦規定在4種情況下可對被調查者採取留置措施。當被調查者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可能逃跑、自殺的」,「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4種情況時,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對保障被留置人員的合法權利也作出規定,包括:

采取留置措施後,除有礙調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或家屬。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監察機關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以往中共黨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時,往往使用「雙規」的手段,即是要求有關涉案的官員幹部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就涉案問題對當局作出說明。在此情況下,涉案中共官員幹部在接受檢察機關調查前,便先受到黨內調查和限制人身自由。但由於「雙規」所依據的僅為中共黨紀,並非正式的司法程序,故其合法性一直遭受詬病。

不過,中共十九大報告已明確提出會以「留置」措施取代「雙規」。而北京目前作為其中一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試點,早在今年4月已率先對涉嫌挪用公款的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李華,採取「留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