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界定夫婦共同債務 包括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

撰文:鄭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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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就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解釋共4條,於18日起施行,釋法目的則為釐清「夫婦共同債務」此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夫婦共同債務包括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視覺中國)

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解釋,如要確定夫妻「共同負責」,必須先確認雙方「共同簽字」,又或雙方以各種方式如電話、短訊、微信等承諾「共同」負擔,從而避免任何一方「被負債」。

程新文又指出,夫妻任何一方如「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涉事任何一方如不認同分類,必須自行承擔舉證責任。至於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高法有關負責人指可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範疇,亦即8大「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

「數額較大的債務」需由債權人舉證

另外,就「數額較大的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若果要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需要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又或者能證明涉事夫妻承諾「共同」負擔。程新文指此解釋乃根據《民事訴訟法》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4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