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專訪】內地律師:安邦掌舵人吳小暉最高或判無期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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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新年剛過,資本市場懸掛半年有餘的「安邦案」監管落地引發輿論譁然。伴隨著安邦「金融帝國」被接管,以及其「詫叱風雲」的掌舵人吳小暉被訴集資詐騙和職務侵佔經濟犯罪。儘管具體案情尚不明朗,但對於安邦的未來及吳小暉本人結局更是引發諸多猜測。
香港01記者就此採訪江蘇天賢律師事務所任潔律師,她表示,雖然吳小暉本人與安邦集團皆遭遇了重大變故,但兩者未來的境遇並不相同。安邦集團的未來應該趨於穩定,至於吳小暉本人的結局,則有著更多的不確定性。如果其集資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最高可至無期徒刑。

安邦掌舵人吳小暉最高或判無期。(資料圖片)

就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對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經濟犯罪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一事,任潔稱,集資詐騙罪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的不同,以及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相應情節,將會面臨不同的刑事處罰。具體而言,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如認定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的:

1.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 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 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如果該項指控成立,集資詐騙達到「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面臨無期徒刑。同時,還將面臨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

指控成立或兩罪並罰

任潔指,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的第二個罪名為職務侵佔罪。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數額達到6萬元,符合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情形的,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職務侵佔的數額達到100萬元,符合刑法規定的「數額巨大」的,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因此,如果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指控成立,吳小暉將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與職務侵佔罪,根據中國《刑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並罰的規定,吳小暉最高可能面臨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

此外,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為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公訴的一審案件,由此表明,辦案機關也認為吳小暉可能會判處無期徒刑。

保監會接管安邦集團符合法律規定

安邦集團方面,中國保監會決定於2018年2月23日起,對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對此,任潔解釋道,中國保監會作出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的決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1. 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2. 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不過,考慮到中國保監會目前暫未發佈安邦集團違反法律法規經營行為的具體信息,而且吳小暉集資詐騙、職務侵佔案也正在審理之中,因而無法具體地對安邦集團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地法律評價。

接管過程中將引入優質的社會資本

任潔指出,對於安邦來說,自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這一年的時間內將接受中國保監會派出的安邦集團接管工作組的接管。接管期滿,如果公司的經營、股份結構等符合相應的預期效果,在接管工作組向保監會報送評估報告,且經批准後可以結束接管。如接管工作未達預期效果,安邦集團沒有完成股權重組,尚未恢復正常經營,在報保監會批准後,可酌情延長一年,但整體接管期限最長為兩年。

兩年期滿後,如經營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實可以認定無法達成接管目的,經接管工作組評估並提交報告,報保監會批准後可結束接管,依法採取其他監管措施。從中國保監會發佈的《中國保監會依法對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施接管》這一公告來看,接管工作組將積極引入優質社會資本,完成股權重整,保持安邦集團民營性質不變。換言之,安邦集團在接管的過程中,將會引入優質的社會資本,通過股權重整使其股權結構更加優化,同時重整將不會改變其民營的性質。

接管工作組將行駛集團的經營管理權

任潔續指,根據《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實施辦法》,接管工作組負責人行使安邦集團法定代表人職權,接管工作組行使安邦集團的經營管理權,安邦集團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停止履行職責,集團及各級機構經理、副經理按照接管工作組授權履行職責。

接管工作組將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行使職權,可採取委託其他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股權結構、註冊資本發生變化,公司分立或合併,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資產、負債,重大權利的放棄、轉讓或重大義務的承諾,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等處置措施,但應研究具體方案,並報保監會核准。

此外,接管工作組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精算師、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接管有關事項。如果安邦集團相關人員拒絕配合或妨礙接管工作的,將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