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後】由「坦白從寬」到「你有權保持沉默」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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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體系將有重大改革,圖為令計劃庭審情形。(網上截圖)

香港01特約轉載:何亦文

「你有權保持沉默,你對任何一個員警所說的一切都將可能被作為法庭對你不利的證據」,這是港產警匪片中經常出現的一句台詞,也是「米蘭達警告」(miranda rights)中犯人的一項權力。「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內地公安審問疑犯時常用的警告和提示語,至於它的出處,既不是法律,也不是領導聖旨,而是中國古裝戲中的縣官、衙役口中的一句話:「晚招不如早招,免受皮肉之苦」。

不久前,最高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於是,沒有證據,僅憑疑犯「主動坦白」不能成為有罪的依據。

與「以審判為中心」相對應的是「以偵查為中心」。在「命案必破」的行政命令下、有罪推定從公安追求破案率開始,貫穿於公訴、判案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冤案、假案、錯案頻頻出現是一個順理成章的自然過程。

不久前劉吉強要求數千萬元行政賠償案,就是有罪推定下的刑訊逼供結果。連續七天七夜、150個小時審訊,虐待逼迫之下完成「疑犯」五份「有罪供述」。

五部門聯合發佈的「意見」,動作的動力來自2014年中共四中全會通過的《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要求。其實嚴禁刑訊逼供在刑事訴訟法中早有規定,1996年刑事訴訟法便增加「疑罪從無」的要求。

那麼,「以審判為中心」會不會過渡到將來內地警方訊問疑犯前,做出「你有權保持沉默......」的提示?

中國的刑訴法第50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是該法第118條又規定,「被訊問人對偵查人員的問題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前後相互矛盾,正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幾年前有內地法律專家提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沉默權制度」,至今未被立法機構接受。

看來,無罪推定之路長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