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見人士被指微信誹謗中國領導人被刑拘 律師:批評並非誹謗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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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艷麗(左)亦是一名關愛抗戰老兵志願者。(劉艷麗朋友供圖)

關注中國抗戰老兵境況湖北異見人士劉艷麗上月27日被湖北荊門市公安局東寶分局以誹謗罪刑事拘留,本月26日,辦案單位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劉艷麗。劉艷麗的辯護人,維權律師張磊提交律師意見,認為劉艷麗無犯罪事實,不構成任何犯罪,依法不應當逮捕。

劉艷麗的朋友指,劉被拘留之前曾因追查港澳通行證快件與國保一名徐姓警官發生爭執,並將與該警官的對話錄音上傳上網。過了幾日,劉艷麗即被公安局刑拘,理由是誹謗。據悉,劉艷麗在微信「朋友圈」所發送、轉發的微信中,有十餘條關於毛澤東、周恩來、習近平的內容,辦案單位認為這些內容涉嫌誹謗犯罪。

記者通過劉艷麗的好友獲取劉朋友圈的截圖發現,劉艷麗確實經常對毛澤東、中國的司法、以及貪官提出尖銳批評。由其朋友圈同時可知,劉經常受到國保警察的騷擾。劉艷麗的好友瞿先生告訴記者,劉是一位令人敬重的,有思想的女士。他認為:「不管是誰,都要遵守法律。劉艷麗的遭遇是地方當局打壓異見人士,不讓他們講話。我感到十分遺憾。」

劉艷麗的朋友提供的劉朋友圈截圖。

劉艷麗的律師張磊指案件還有許多可能性,但他對檢察院會否駁回公安局的逮捕申請並不樂觀。他指,之前也有類似案件,公安局與檢察院事前會先溝通好。但他指,如果劉艷麗因言被捕甚至入獄,那將會是很荒誕的。

張磊的律師意見中寫道,與劉艷麗案最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但張磊指,規定中「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不僅是法律規定的構罪要件,也是事實要件,即必須要有「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實施(後果)發生。如果辦案單位沒有證據證實劉艷麗的言論確實產生了「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後果,僅憑劉發表的言論本身,是不能定罪的。

律師意見中又指,選擇批評的方式也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既可以溫和委婉地批評,也可以辛辣諷刺地批評,如果將某些人聽了不舒服的評論、批評都當成誹謗犯罪對待,可能毀滅言論自由。律師意見寫道:「自由如果需要十分小心翼翼地才能享有,那其實就是沒有自由。」

異見人士劉艷麗是銀行職員,劉在朋友圈中提到自己經常被國保騷擾。(劉艷麗朋友供圖)

劉艷麗目前被關押在荊門市看守所,張磊曾去看望過她。張磊稱劉的情緒相對平和,但就指出,「劉艷麗是一位有穩定家庭的女士,(被刑拘)肯定在精神上是痛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