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電信詐騙:個人信息保護擬納入民法 販賣信息將構成侵權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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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內地電信詐騙猖獗,自「徐玉玉」案開始,接連發生幾宗學生因個人信息洩露而遭遇電信詐騙的案件,導致一些受害者猝死或自殺。還有一位老教授因個人信息洩露,被詐騙1700多萬人民幣。同時,各種推銷電話、促銷短信氾濫成災。目前普遍存在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已經成為一種公害。
昨日(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民法總則草案,擬將「個人信息保護」進行立法。《北京青年報》評論,此次「確權」將從根本上改變以往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不力局面。

日前電信詐騙十分猖獗,凸顯內地倒賣信息嚴重。(資料圖片)

昨日(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民法總則草案二審稿,考慮到一些組織和個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二審稿在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擬作為民事權利寫入法律。

此前的一審稿,設專章規定了民事權利的種類和內容,包括人身權,如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財產權,如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如作品、專利、商標、地理標識、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此外,網絡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也被作為新型民事權利客體。

一審後,針對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現狀,一些業內人士提出,「個人信息保護」也應該作為民事權利,從民商法、侵權法的角度破解電信詐騙、網絡詐騙難題。據此,二審稿民事權利章節增設「個人信息保護」條款,明確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早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曾表示,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等法規,雖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並未起到相應的作用。「雖然侵犯個人信息權的每一件事都很小,比如賣一個手機號也就幾毛錢,如果去起訴,法院不會受理,但問題就在這裡,哪怕賣一毛錢也是賣了信息,也是構成侵權。」

專家:個人信息保護應獨立入法

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孫憲忠接受新京報採訪時表示,本次民法總則草案制定,如何處理「個人信息保護」是一個討論熱點。此前,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保護」可以歸入到民事權利中的「知識產權」項下,也有認為可歸為人格權、隱私權。

「我認為,不論是歸到『知識產權』,還是歸到『隱私權』,都不合適。」孫憲忠說,「知識產權」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市場轉讓、市場開發」,這與「個人信息保護」相悖;傳統觀點看來,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屬隱私,可是在大數據時代,個人健康、疾病等信息在一定範圍內共享,有利於患者得到更加及時、更加有效的治療,由此看來,個人信息並不屬「隱私」。因此,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獨立出來,作為一項民事權利入法,更為穩妥。

孫憲忠強調,二審稿將「個人信息保護」納入民事權利的目的在於,避免個人信息被濫用,一旦被濫用,那麼受害者可以從侵權法的角度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