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北京反腐打造內地版廉署 港澳高官涉貪亦可監察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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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印發文件,名為《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短短700字的官方的通稿中,這被稱為一場「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
雖然在香港未見多少報道,但在重要性上,可能並不遜於近來的中國全國人大對於立法會宣誓事件所作出的釋法舉動,蓋因未來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可能一定程度上也會對香港貪腐問題的灰色地帶以及結構性問題產生影響,首當其衝自然是中聯辦等駐港機構,而更不排除屬於中國公職人員的香港、澳門特首也將納入監察委的監管範圍。

方案中説,「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更為重要的是後面幾句,「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細讀方案,此次監察體制改革有幾個要點:

首先,新的反腐敗工作機構——監察委,將由相應層級的人大產生,以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這意味着它的權力來源為人大授權,在法理上和政府、檢察院、法院平等。後三者即是憲法中確定的「一府兩院」體制,而監察委的設立可能會引發修憲,未來憲法對監察委的產生與地位加以明文確定後,將形成一府一委兩院的新格局。在這個新格局中,監察委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可以對行政機關——政府、檢察機關——檢察院、審判機關——法院進行外部監察。

近年前特首曾蔭權(中)、前政務司長許仕仁(左)、前廉政專員湯顯明都捲入貪腐醜聞,震撼本地政壇,更引起國際關注;三人各有下場。

監察委職能廣泛 港澳特首能否監督?

監察委的職能將覆蓋所有行使公權力的部門、機構、組織、團體,像人大、法院、檢察院、醫院、學校等都包括在內;覆蓋所有公職人員,不僅限於政府公務人員和中共黨員,所有帶有官方屬性接受國家財政撥款的工作人員,都在此列。再做延伸,「廉潔」還可能包括和公權力有交集的整個社會。

一個合理的推斷是,監察委的成立可能對香港也會產生一些影響。像中聯辦等中央駐港機構,自然也在其內,不過具體如何,有待觀察。2014年3月,專責辦理大案的中紀委第八紀檢監察室已將港、澳中聯辦納入其監管範圍。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例如香港、澳門特首由中國國務院總理任命,本質上同樣屬於中國的公職人員,未必不屬於監察委的監察範圍之列。而在目前壁壘鮮明的立法會當中,特權法已經幾乎名存實亡。諸如梁振英UGL案中涉貪或涉瀆職的調查只有可能經由廉政公署調查,但現實情況是廉政公署在經歷過湯顯明案之後,市民對其上層建築所存在的灰色空間質疑頗深。而香港、澳門高官通過監察委接受中央監督調查,也未嘗不是一種另闢蹊徑的做法,因為畢竟曾經有消息指中央曾經派人了解過UGL的問題,若能直接監督也未必不會有港人支持——當然這在「一國兩制」的框架之下如何闡釋與實施則是一個問題,而中央是否有到香港「打虎拍蠅」的意願和決心則是另一個問題。

監察委將由全國人大產生,反腐層級陡然而升。(新華社)

整合中國反腐資源 人大產生、中共領導

目前內地具有反腐敗職能的機構大致有三個並行系統,一是紀委,二是國務院內設機構中的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等,三是檢察院內設的反貪局、反瀆職侵權和職務犯罪預防部門,此外法院、公安也有偵查等職能。

方案中的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即可能是對上述幾大系統中反腐敗職能的整合,如吸收檢察系統的反貪、偵瀆等相關職能,檢察院內設的這些部門則會被剝離出去。目前已經明確的是監察委將與紀委合署辦公。

新體制下,監察機關將全面升格,且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很可能就是由同級紀委書記兼任。由此推導,國家監察委主任一職,或將由王岐山兼任。這樣的設置,將讓監察委成為一個由全國人大產生,而又在中共垂直領導體系之下的強力監察部門。

監察委和廉政公署有何異同

此外還有一點,方案推出之後,很多人認為監察委就是內地版的廉政公署,但二者間並非完全一樣,還是有一些異同。相同之處如獨立性,廉政公署在香港具有相當高的獨立性,不受任何干涉,而監察委由人大產生,和一府兩院平級,也實現了監察獨立。

再如監察委和廉政公署一樣,都不但只針對行政系統,而是覆蓋全體公職人員,甚至和公權力打交道的整個社會。不同之處則如監察委依然保持中共領導這個絕對前提,在具體的監察方式、統領工作等層面,可能會有差異。

不難看到,監察委的成立借鑑了廉政公署的思路與部分做法,未來在內地能否發揮像廉政公署一樣的監察作用,值得期待。

據知廉署仍在調查UGL事件。(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