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難上難 內地禁法院周邊圍堵舉橫額 靜坐都隨時負刑責

撰文:楊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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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民眾維權或表達對政府不滿,經常採取在各級法院門口靜坐,呼喊口號,舉橫幅等方式表達訴求。
去年有江西南昌一群討薪工人為了維權,聚集到當地最高法院門口抄寫中共黨章,背後拉起一條橫額,「抄寫黨章100天,希望某副院長做合格共產黨員」。有網民點評「不上訪,不跳樓,不散步,不堵路,高院門口抄黨章,糾紛解決新途徑」。
但是從2月7日開始,這類方法不能用了。因為有可能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6年5月,江西南昌討薪工人維權,聚集法院門口抄黨章。背後拉起橫額,「抄寫黨章100天,希望某副院長做合格共產黨員」。(網上圖片)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7日)印發《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對於在人民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016年10月19日,湖北武漢礄口區法院對在去年前往北京集體自焚的7名武漢拆遷戶以「尋釁滋事」罪名開庭審理。法院外,百多位訪民因遭當局拒絕旁聽,發起靜坐示威,抗議強拆。(網上圖片)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庭審秩序。對於實施違反法庭規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采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在審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應當及時採取訓誡、制止、控制、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收繳、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非法攜帶管制器具或者危險物質,逃避、抗拒安全檢查的;
(二) 未經允許,強行進入法官辦公區域或者審判區域的;
(三) 大聲喧嘩、哄鬧,不聽勸阻,嚴重擾亂辦公秩序的;
(四) 侮辱、誹謗、威脅、毆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五) 損毀法院建築、辦公設施或者車輛的;
(六) 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的;
(七) 工作時間之外滯留,不聽勸阻,拒絕離開的;
(八) 故意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的;
(九) 以自殺、自殘等方式威脅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
(十) 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機關安全或者擾亂辦公秩序的行為。

實施辦法規定,對於在人民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可以由機關安全保衛部門會同司法警察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妨害公務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