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男走私仿真槍案今二審 一審曾判走私武器罪囚7年

撰文:劉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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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陳智勇走私武器一案重審,今日(20日)上午在深圳中院開庭。此前,陳智勇從香港攜帶、售賣至內地的仿真槍,8支被鑒定為槍支,深圳中院一審以走私武器罪判處陳有期徒刑7年。

後陳智勇上訴至廣東高院,2016年9月1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陳智勇走私武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目前,該案未當庭宣判。

2015年3月5日,陳智勇從香港經羅湖口岸入境,經海關工作人員檢查,在其攜帶的行李內發現槍盒2個,後經人身檢查,在其腰部發現仿真氣槍2支。(律師供圖)

香港購買 再找水客走私仿真槍

一審判決書顯示,2015年3月5日,陳智勇從香港經羅湖口岸入境時,被海關在其攜帶的行李內查獲槍盒2個,腰部發現仿真氣槍2支,上衣口袋另有仿真槍支消音器、瞄準器各一個及仿真槍支的BB彈1包(200顆)。

深圳中院還查明,陳智勇在2015年1月加入槍支QQ群等,出售仿真氣槍。他在香港購買內地客戶預定的各種型號槍支,再找水客走私,然後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給貨主。除陳智勇攜帶入境被現場查獲的2支外,陳智勇共走私15支仿真氣槍入境。經鑒定,陳智勇共涉嫌走私的槍支為8支。

辯護律師周玉忠認為,陳智勇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涉案槍形物是陳在香港旺街廣華街槍天堂合法正規經營的街面門店自由採購而來,並在入境後通過正常物流配送給各遊戲玩家,陳智勇甚至也是用實名賬號收款、實名郵寄涉案槍形物,這與真正的走私軍火具有的隱蔽性完全不同。

上衣口袋另有仿真槍支消音器、瞄準器各一個及仿真槍支的BB彈1包(200顆)。(律師供圖)

槍支鑑定標準存爭議

檢驗意見書顯示,8支仿真槍平均槍口比動能2.77焦耳/平方厘米至11.42焦耳/平方厘米不等。根據中國對槍支及仿真槍認定標準,除制式槍支以及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的,認定為槍支。

近年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定義標準也引發爭議,有分析認為這一標準定的過低,不合常識。去年8月,一名四川少年因網購24支仿真槍,遭法院以「走私武器罪」判處無期徒刑。當時該名少年在法庭上喊道﹕「請用我買的槍槍斃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認我有罪!」;去年年底,有天津老婦因經營射擊攤位的玩具槍,而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教授侯欣一告稱,由於現行的槍支司法認定標準和多數民眾對槍支的認知相差懸殊,與民眾對武器、槍支的認識產生了嚴重背離,導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響了相關司法裁判的公眾認同。他在今年兩會上提議,將槍支認定標準至少恢復到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避免刑事打擊面過度擴大,同時建議對槍支進行分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