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案押後審訊 現場無證據顯示他的精神狀態

撰文:張嘉敏
出版:更新:

楊明 (原名林明樂) 於去年8月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疑因醉駕導致發生交通意外,因而被控不小心駕駛、門窗玻璃透光度不足、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供化驗共三項控罪。案件早前已先後進行了兩日的審訊,他亦承認了首兩項控罪,原定今日結案陳詞。楊明於今早與女友莊思明於9時18分一起乘坐7人車抵達東區裁判法院,他身穿黑色西裝,並有跟現場的傳媒說早晨。

楊明的代表律師清洪在庭上表示案發時,現場無人見證到,亦沒有證據證明楊明當時的精神狀態(mental state)故以此為理由申請該案押後審訊。法官宣布案件延至3月24號下午2:30進行續審。楊明在庭上逗留了不足十分鐘,並於10時05步出法院,有企定定讓記者拍照。記者上前問可否傾兩句,他並沒有停下接受訪問,只表示:「辛苦晒你哋。」便與女友一起乘車離去。

案件編號:ESCC2365/20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