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二】企業賺錢基於用戶數據 學者倡數據產權保大眾權利

撰文:陳澔琳
出版:更新:

「數據值錢,我作為提供數據的擁有者,那我應該擁有最終的權利。」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講師鄒崇銘認為,在知識型經濟體下,非物質性的產品固然有「知識產權」,那麼按照道理,生產數據的用戶也應享有「數據產權」,產權意味着你能夠拿着它在市場中交易。鄒崇銘提出,隨着互聯網和手機網絡普及化,工業到後工業時代的一個主要落差體現於「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y)。2014年法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ean Tirole的研究指出,平台經濟是一種嶄新的「雙面市場」——既不提供任何物質產品,卻可匯集龐大的產品或服務資訊,能吸引大量用家參與。它能有效配對供應商和消費者,大大減低買賣雙方的「交易成本」,龐大的供應商和用戶資料庫及當中產生的數據,成為網絡平台最寶貴的資產,並日漸壟斷市場。此乃《誰搬走了我的數據?》專題報道之二

鄒崇銘認為,社會應盡早討論數據產權議題。(資料圖片/吳鍾坤攝)

那些平台並非在科技上有壓倒性優勢,而是有能力累積一大群會員,會員制意味會員同意機構(不論是牟利或非牟利),可以收集其個人數據,並形成經濟及社會影響力。鄒崇銘舉例說:「例如GoGoVan,創辦人最初只花了兩萬元寫程式,這並非一個很高科技要求的程式,其知識產權其實不值錢。它的成功在於它有能力去建立一個會員或群體,那個大數據比應用程式本身更為重要。」當企業的優勢或是競爭力來自會員,企業實際擁有什麼?會員又得到什麼?種種的灰色地帶衍生了一個重要議題,即所謂數據產權。這指向一個核心問題:如何界定數據的產權?在產生數據的用戶與挖掘分析數據的企業之間,誰有權決定如何使用數據?一方面沒有用戶便沒有數據,與此同時,企業收集數據也需要投資成本,誰又應該獲得數據產生的收益?在這數據堪比「人類未來石油」的時代,一切問題變得更難答。

「如果你科技很強、技術很高,那麼,你可能(靠高科技)賺錢,但現在你賺錢是基於那些數據,那麼會員應否有一個重要的角色在其中呢?」在鄒崇銘眼中,數據可大致分為兩類:涉及法律保障的核心個人私隱資料及任何機構取用核心私隱以外的個人數據。在大數據洪流下,前者首當其衝,關乎基本人權,所以應優先處理及保障;後者則相對沒那麼敏感,如手機收集的個人定位、搜尋結果、消費記錄等。鄒崇銘認為,前者應交由具法定權力的非官方信託機構管理,要求任何機構包括政府在取用此等資料前,以法定標準格式的協議書徵求用戶同意;至於後者,須確保用戶能知悉取用程序及使用狀況,並擁有取回、轉移及刪除個人數據的權利。「我不會強制要求你如何收集或管理,但可以有一個統一的合約標準:公司應根據某一些準則去收集數據,有些條款能限制某一類的濫用情況。」在立法以外,可用約章的方式處理,大大提高知情權。

近年不少配對供求雙方的應用程式平台如雨後春筍湧現。圖為GoGoVan創辦人林凱源。(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鄒崇銘舉例說,現時應用程式五花八門,收集額外用戶其他資訊也見怪不怪,例如使用電子錢包時供應商就可能順道收集用戶位置,但用戶不一定反對,「對用戶而言沒什麼大不了,或者只是將我放在數據池內。但問題是,應該讓我(用戶)知道。我不期望他會基於這個數據去找我,得到我的個人資料。」

除了收集數據的準則及範圍,如何管理及運用也是重中之重。鄒崇銘認為,企業或使用者可透過付出代價換取數據的使用權:如任何機構取用個人數據,須向被取用者支付數據使用費,此舉可透過法定非官方信託機構執行,以體現數據產權的應有保障;如機構取用集體數據,也須支付使用費,交由非官方信託機構以公開、公平和民主原則運用有關款項。

歐盟在半年前已修訂《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擴充用戶更大的數據管理權,包括刪除個人資料權、 資料可攜權等等,這項政策改動,正正宣告數據產權時代揭開序章。鄒崇銘慨嘆,香港整體社會的公民意識及發展跟不上科技發展,而數據產權具有一定爭議性,推行時視乎社會的發展水平及開放程度,社會的討論也不可或缺:「要有人開始研究、醞釀這些準則,或者約章是一個最快、最直接的方法,例如草擬了十項核心的約章便可拿出來做倡議運動,呼籲公司簽署。」他形容,這就像最低工資,由一部分企業先做,待社會有足夠的認知及心理準備的時候再順水推舟。

歐盟在半年前已修訂《通用數據保障條例》,擴充用戶更大的數據管理權,包括刪除個人資料權、 資料可攜權等等(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鼓勵業界作自我規管

在大數據時代,數據的收集、挖掘、分析多在企業手上發生。IDC預期,大數據和商業分析方案的市場總值,將由去年1,660億美元增至2022年2,600億美元。追溯至上世紀九十年代,「數據治理」開始走入大眾視線,但隨着移動互聯網興起,再加上雲計算能力高速發展,「數據」也搖身一變成為「大數據」,與前者相比,後者不單海量,而且多元化和涉及個人行為特徵,安全及品質較難保障,也易產生私隱憂慮。但是,今天很多企業只看到海量客戶數據的潛在價值,卻並未有充分認識到伴隨而來的重大責任,包括如何保護這些數據。

前政府資訊科技總監楊德斌及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專家合夥人車品覺,聯同商界及資訊科技界代表包括阿里巴巴、Google、香港科技園公司等於2018年12月初成立「大數據治理公會」(The Institute of Big Data Governance),並計劃於半年內制訂高於法例標準的「大數據治理原則」,列明收集、儲存和運用數據的標準及做法,如要求數據使用者在資料外洩時,需於指定時限通報及通知受影響者,補足法例並鼓勵業界自我規範,以助大數據產業健康發展。

阿里巴巴、Google、香港科技園公司等資訊科技界代表於12月初成立「大數據治理公會」,冀於半年內制訂高於法例標準的「大數據治理原則」。(資料圖片/香港科技園提供)

創會主席楊德斌認為,單靠法例規管並不足以應對高速發展的大數據產業,如過猶不及,連收集匿名數據都被禁止,只會窒礙本港大數據分析的發展,終落後於人。公會希望透過這個非牟利平台,聯繫香港及其他地區的大數據用戶、監管機構、政府與不同組織的業界持份者,推動大數據治理,守則更可隨科技發展不斷更新,彈性補充法規的不足。訂立原則後,承諾遵守守則的企業才可加入成為會員,由公會及公眾監察,違反守則的會員將被去除會籍,冀制訂本港就數據管理合規的「白名單」。香港熟悉國際趨勢及標準,亦是知識產權貿易中心,數據如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並在使用及存取時有安全的保護標準,可建立數據誠信,國際企業能安心將數據存放於香港,本港有望成為國際信賴的安全數據港。

「其實,數據產權沒什麼人關心,我相信很難在短期內成為公共議題。」鄒崇銘在訪問尾聲說。儘管此概念對我們而言似近還遠,誠如鄒崇銘在新書《後就業社會:誰是科技貴族?誰的人工智能?》所言,資訊科技及人工智能的發展取代了大量職位,令工人階級進一步被邊緣化;平台的崛起也改變產業生態,影響某一撮人就業。但如能將產權劃分清楚,回應新科技帶來的經濟機遇和挑戰,或有機會改變資本壟斷的局面,令大眾分享一定的經濟成果,這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正如大家常常會說工作即將被機械人取代,但如果機械人由大家擁有,那便不會有問題了!」他笑着說。

上文刊載於第144期《香港01》周報(2018年12月31日)《誰搬走了我的數據?》。

其他《誰搬走了我的數據?》專題報道文章:【大數據.一】人工智能一定更客觀? 學習不全面或致誤判及偏見

瀏覽更多周報文章︰【01周報專頁】《香港01》周報各大書報攤及便利店有售。你亦可按此訂閱周報,閱讀更多深度報道。

相關文章:【大數據】用大數據重新定義人 當經濟窮省遇上高科技【大數據】貴州數據鐵籠管人管事 大數據非收集私隱?【大數據】數字化時代爭議四起 社會惡果有待分解【科技.未來】多國收集國民DNA 大數據與個資權利可否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