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叔的野望:為何銷售稅只會讓「貧者愈貧」?

撰文:望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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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香港人都因為常到日本旅遊,而接觸到消費稅的議題。日本的消費稅從1997年5%到2014年的8%,月前已加至10%。其實早在2006年,時任財政司司長的唐英年已經提出過在香港開徵銷售稅,最後因社會大力反對而擱置。

在財政司司長陳茂波發表本年度財政預算案後,坊間對於派錢一萬元能否有效利好經濟已經成疑:幾乎人人有份的派錢,能夠真的對有危機的本地經濟有針對性的幫助?或是款項會否被港人用作出外旅遊,而外流到國外經濟體?

昨天(3月3日)彭博(Bloomberg)發佈陳茂波的一段訪問片段,他被問到香港政府會否考慮開徵銷售稅,司長表示不排除這可能性,但在細節上仍需要討論。

陳茂波透露銷售稅有機會重臨的言論,隨即惹來猛烈批評:既然香港經濟已經疲弱,徵收會增加營商成本(尤其是零售業),這勢必將轉嫁到商戶與消費者身上,削減社會消費力,並進一步傷害香港經濟。

值得留意的是,陳茂波於訪問中有表示自己充分理解銷售稅是一種累退稅,這就涉及到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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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說銷售稅是種累退稅?

所謂的累進稅/累退稅,定義是隨着納稅人的收入與財富增加/減少,而逐步遞增/遞減有效稅率(effective tax rate)的稅制。

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入息稅之中的累進稅(progressive tax),即入息愈高的人士,會被徵收愈高的稅率。而累退稅(regressive tax)則是相反,入息愈高的人士,會被徵收愈低的稅率。一般認為累進稅能有效再分配社會財富,將資源從富裕一群的手上,撥到有需要的社會低層去;相反,累退稅則會加劇貧富懸殊。

若以入息的標準來量度,銷售稅的確是一種累退稅,理由是窮人有必要為了維持最低生活而作固定的消費,愈窮的人,花費在必要消費的金錢佔其入息比重愈大;相反,愈富有的人,花在消費的金錢佔其入息比重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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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稅與分配正義問題

我們憑什麼說累退稅比累進稅「不公平」?美國社會心理學家 Donelson R. Forsyth 曾為分配正義訂出五個規範,當中的三個可以用來思考銷售稅的問題。

平等(equality)指的是社會上的所有成員每個人都分享同等的成本或回報,從這來看銷售稅,我們可以說銷售稅符合平等的規範,因社會上所有消費的人若要買同一件商品,都要邀交同等的稅項。

可以再看一下這張幾年前廣傳的圖解(網上圖片)

可是若我們再考慮到 Forsyth 所謂的公平(equity)規範,情況就變得複雜了。公平在此指的是投入(input)與結果(outcome)要成正比,付出較多時間、體力與金錢的人,應該比付出較少的人得到更大的回報。這種要求解釋了為何我們常聽到社會上層被指投入與所得的不成正比(「他們憑什麼可以得到這麼多?」),甚至不勞而獲。

最後是需要(need)的規範:最需要資源的人(例如生活必需品),應該得到他們所需的;在分配上,應該不論投入的多少,讓沒有資源的人比已有資源的人得到更多。

這些規範涉及到主觀的價值判斷,但往往是我們考慮稅制等社會分配問題時,所不容忽略的。

權貴階層總有無數手段

再從較現實或客觀的觀點來看看銷售稅的問題。支持銷售稅的一派,認為富人的財富最終亦會花費在銷售,例如他們會多花費在奢侈品上,因此銷售稅仍然能夠公平地對社會上的所有人徵稅。然而,我們可以質疑這論點:富人可以將相當大部分的入息投入到金融市場,繼續獲利,而沒有因消費而被徵收銷售稅;他們亦可以用各種方法輕易轉移資產到國外,離開香港的徵稅範圍。

權貴階層有無數的法律手段(以公司、信託等方式)規避各種課稅;但對於窮人來說,銷售稅可謂避無可避。政府縱可以豁免某些商品或服務,但從現今有實施銷售稅的國家來看,豁免的不見得是跟窮人切身相關的必需品,豁免範圍非常有限。

沒有人會喜歡自己的財富被拿走,稅項是一種公共義務。然而,作為累退稅的銷售稅,不論對於公平分配社會資源還是改善經濟,都不見得是理想的徵稅選擇。

令人不解的是,既然司長表示自己深明銷售稅的意義,那為何他仍要考慮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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