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路障司機涉及多宗刑事案件 為爆竊集團車手 

撰文:余睿菁
出版:更新:

 清晨5時許,警方在美孚曼克頓山青沙公路設路障截查車輛,但有一輛豐田七人車沒有停車,更加速逃走,警方追逐約7公里,成功拘捕七人車司機。

姓張男子本身已有多宗刑事案底。(陳永武攝)

據了解,七人車司機姓張,37歲,家住黃大仙竹園南邨,報稱無業。但張從事水貨活動,並與不法之徒埋堆,憑駕駛技術了得,成為爆竊集團車手,警方查悉張干犯不少刑事案底,除了爆竊為主外,亦有搶劫罪行。

張在2012年曾涉及香港仔壽山村道豪宅,工人假扮「麥麥送」送外賣的入屋爆竊案,戶主損失近百萬元財物,戶主兒子亦被打傷,但因案中兩名同黨未有將他供出而最終被判無罪。

而2013年他亦涉及一宗銅鑼灣豪宅爆竊案,事後他飛車逃走,其間撞到多架汽車後成功逃去,不過最終亦被警察拘捕。之後他因屢犯危險駕駛,當年被捕後更被判終身停牌。

涉事七人車最終撞到一架巴士。(陳永武攝)

一般而言,駕駛者如多次危險駕駛,或重複干犯毒駕和藥駕,可被判「終身停牌」。按現時法例,司機如被發現吸食過大麻、氯胺胴、海洛英等毒品後駕駛,即屬違法。首次定罪罰款最高為25,000元及監禁3年,兼停牌5年。再犯者,或有多於一次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記錄的人士,最少會被停牌10年,而為道路使用者安全著想,法庭亦有權判處該司機終身停牌。

 

根據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汽車使用人就第三者風險投保的義務,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或致使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車,除非就該人對車輛的使用已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否則並不合法。違反條例者,可被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翻查車輛登記紀錄,涉事車輛的登記車主為一間公司,不過律師梁永鏗表示,控制公司的董事或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果董事知道,並允許此事,責任就有可能於個人。」梁永鏗又指,如果法官判決停牌人士須參與駕駛改進課程,有關人士必須完成課程才能取回牌照,不過事主為何沒有復牌,則可涉及很多個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