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黃之鋒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黃浩銘申請被拒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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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佔旺清場,其中16名佔領人士被指違反禁制令,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其中「雙黃」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監3個月及4月15日,今(23日)在上訴庭申請保釋。兩位法官張舉能及林文瀚審理今准黃之鋒保釋等候上訴,黃浩銘的保釋申請則被拒。黃之鋒現准以1萬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需居住在報稱地址,並到警署報到。

黃之鋒(右)及黃浩銘(左)分別被判入獄3月及4個半月。(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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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又指,就黃浩銘的保釋申請,認為他就定罪的上訴理據,並無可爭辯的空間,故拒絕批出保釋,但定於3月5日就黃浩銘的案件進行上訴正審聆訊。

黃之鋒指他年輕應酌量減刑

黃之鋒和黃浩銘就上訴各提出3項理據,已認罪的黃之鋒主要質疑原審法官判刑過重,錯誤裁定他在案中擔當領導角色,亦沒有考慮他年輕而酌量減刑。律政司庭上回應指,黃之鋒案發時站在佔領區當眼的位置,又不斷發問質詢執達吏,甚至與代理人發生口角,原審法官根據這些證據,足以裁定黃有領導角色。

至於黃之鋒案發時未滿21歲這個問題,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到《刑事訴訟條例》109條針對少年犯的規定不適用,顯示原審法官清楚黃年紀尚輕,但仍堅持判監才是唯一恰當刑罰。

律政司指原審官無原則性犯錯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翻查同案多名被告的判刑後,卻發現黃之鋒和黃浩銘在案中同樣擔當領導角色,黃浩銘不認罪判監4個半月,黃之鋒認罪卻只獲減刑至3個月,可見原審法官沒有考慮黃之鋒的年齡,而給予任何額外扣減。張官質疑,即使《刑事訴訟條例》109條不適用,判監毋可避免,但原審法官是否可考慮刑期的長短?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黃的量刑時,沒有原則性犯錯。

黃浩銘只就定罪上訴

黃浩銘今次只就定罪上訴,他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引用案例演繹犯罪意圖,又忽略了他曾嘗試離開現場,但不成功才被捕。黃浩銘爭議案發當日執達吏沒有完成警告,便由警察作出所謂的最後警告和清場,不符合程序。律政司卻反駁,執達吏曾作出5次警告,之後才依法要求警方協助,警方警告亦非常清晰,但黃仍選擇留在原地。

只有「雙黃」被判入獄

本案原有20名被告,其中4人早已認罪及判緩刑,餘下16人,包括7名認罪被告:黃之鋒、岑敖暉、周蘊瑩、朱緯圇、張啟康、蔡達誠、司徒子朗;及經審訊後裁定罪成的9名被告:黃浩銘、朱佩欣、郭陽煜、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熊卓倫、馮啟禧及麥盈湘。最後只有「雙黃」被判入獄,其餘被告則大多判入獄1月及緩刑1人,部份亦要罰款1萬,另司徒子朗須入獄6星期及緩刑1 年半,他亦須罰款1萬。

案件編號:HCMP774、776-781、783、784、787-789、791-79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