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元朗示威者藏辣椒油噴劑 就藏攻擊性武器罪上訴被駁回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兩名男子於2015年3月「光復元朗」的反水貨客示威期間,被發現身上攜帶分別五支及一支辣椒油噴劑,早前各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武器罪名成立,分別判囚9個月和6個月。兩人早前不服於高院提出上訴,今日在高院駁回申請,兩人定罪及判刑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人陳耀成及鄭偉成的上訴均被駁回。(資料圖片)

兩名上訴人分別被判囚9個月的陳耀成(約35歲) ,和被判囚6個月的鄭偉成(約30歲),兩人已服刑完畢。

本案上訴的爭論點是辣椒噴劑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並指裁判官錯誤將舉證責任轉移到辯方,又錯誤將身上裝扮顧及不被檢控行為等。

法官認為裁決合理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詞指,原審裁決官先裁定辣椒噴劑是否攻擊性武器,再處理上訴人提出的合理辯解,繼而接納控方證人供詞,不認為有本末倒置情況,更無可避免在裁斷是否攻擊性武器過程涉及對上訴人證供的裁斷,而且認同裁判官的處理,首上訴人身穿類似盔甲的黑色保護衣、反光背心、背著橙色背包和腰帶串連著多個腰包,其特殊裝束亦是整體證據一部分,情況如持搶打劫證據,可以呈堂一樣,故駁回首上訴人的上訴定罪申請。

至於首上訴人的減刑上訴申請,法官認為原審法官已考慮本案整體情況及他的個人背景等,處理手法無可詬病,而且本罪行列明若犯者已年滿14歲便必須判處禁閉式刑罰,另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由此可見罪行嚴重,加上首上訴人非初犯,曾涉未完稅貨品罪行、以及因一項和炸藥罪而被判社會服務令,故原審判刑九個月監禁非過重。

被檢出的辣椒噴劑不適合食用

至於次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高院法官指,原審裁決官除了裁斷辣椒噴劑不適合食用外,還考慮了整體證供,包括他和首上訴人一同前往示威區,認為裁斷理據充份、穩妥,亦駁回次上訴人的申請。

兩名上訴人被指於2015年3月1日在元朗安寧路神色慌張,加上首上訴人陳耀成身穿保護盔甲且纏上多個腰包,因此遭警員截查,發現二人管有辣椒噴劑而被捕。

案件編號:HCMA 37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