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狗被車撞重傷亡 司機不顧而去無刑責 毛孩守護者籲聯署修例

撰文:陳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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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被撞,司機不顧而去的事屢見不鮮,昨日關注動物權益的組織「毛孩守護者」在facebook專頁表示,日前在打鼓嶺救起被車撞到的狗狗「小川」,牠當時大腿骨三重骨折、盤骨斷開移位,嚴重內出血等等,「小川」最終返魂乏術。由於現時《道路交通條例》只規定撞倒馬、牛、驢等7種動物,須停車報警,惟貓狗不屬法律涵蓋之列。「毛孩守護者」發起聯署呼籲支持修改條例。

「毛孩守護者」在fb發文,表示日前在打鼓嶺救起被車撞到的狗狗「小川」,檢驗下發展牠下顎斷裂、牙齒飛出、大腿骨三重折斷、盤骨斷開移位,嚴重內出血,毛守把牠送到診所,「小川」最終也救不了。毛守形容,「多少次,車上載著瀕死抽搐失禁的撞車毛孩,腳狠狠地踏着油門,臨到診所,毛孩慘叫,我們的心臟仿佛停頓了——而毛孩,心臟也停止了鼓動。」

「小川」被送到診所,但最終也救不了。(「毛孩守護者」FB圖片)

毛守指,在這情況下,很多人會問「司機呢?有車牌能否告司機?」,答案是不能。「在香港的過時交通法例中,只有七種列明動物受交通法保障,當中並不包括貓和狗。於是,毛孩在公路上被司機無意、刻意或惡意撞傷撞死,司機不需要停車通報,亦無須負上任何刑責。」毛守表示已聯絡數個不同政黨、動保機構及義工,希望共同關注《道路交通條例》,並發起聯署支持修改條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本港駕駛人士若駕車撞倒牛、豬、馬、驢、騾、山羊及綿羊等七種動物,都要停車報警,警方會列作交通意外處理。駕駛人士如隱瞞意外,可被檢控,最高刑罰是入獄12個月及罰款一萬元。 惟該條例下,「動物」的定義不包括貓、狗。

資深大律師陸偉雄指現時司機撞到貓、狗不顧而去是沒有刑責的,不過如果其同時涉及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便可以「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控告他。陸偉雄亦認同《道路交通條例》「動物」的定義過時,他指牛、豬、馬等七種動物在現在的社會已十分少見,他認為應修改條例,與時並進,加入貓、狗和其他寵物,如兔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