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案】謀殺犯判終身監禁都可假釋? 坐監滿5年可覆核刑期

撰文:喬納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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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中,16歲少女被殺害後赤裸棄屍,乳頭被割及陰毛被燒焦,而處女膜則完好。該案成為香港開埠而來首宗無目擊證人、無認罪口供、單憑科學鑑證而定罪的謀殺案,當時年約28歲的歐陽炳強被裁定謀殺罪成,判處死刑,其後依例改判終身監禁。歐陽炳強在入獄近28年,至2002年成功獲批准假釋,步出鐵窗重投社會,而他在數年的「釋放後監管期」內循規蹈矩,故終獲得真正自由。
事實上,被判終身監禁的重犯,並非一定要在監獄內度餘生,犯人服刑5年後可提出刑期覆核,而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將盡快進行第一次會議覆檢刑期,若囚犯有悔意及在獄中表現良好,甚至提供到出獄後的工作,將會較機會申請到假釋,而刑期會每2年覆核一次,謀殺犯一般會服刑逾20年,才有機會獲假釋,而在假釋監管期內如有行差踏錯,犯人將要重返監獄服餘下刑期。

歐陽炳強多次上訴,但屢戰屢敗法庭維持原判,4度被判死刑。(網上節目《東頭灣道99號》影片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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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監禁分為「酌情性」及「強制性」,「酌情性終身監禁刑罰」則指犯人干犯的罪行是可以被判其他刑罰,但由於案情嚴重,最終法官判處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同時會指明最低刑期;至於「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是真正的無期徒刑,因犯人所干犯的罪行,只可判處終身監禁,例如謀殺,一旦罪成會依例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保安局網頁,因強制性終身監禁刑罰而服刑的囚犯,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個5年周年後,委員會在可行情況下盡快進行第一次覆核,其後每2年覆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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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炳強在經審判後被判處死刑,經多次上訴仍維持原判,其後被特赦為終身監禁(圖書館館藏截圖)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委員會有多項考慮因素去覆核刑期,當中佔最重要的部分是犯人是否有悔意,例如歐陽炳強當年堅稱清白,所以申請假釋失敗。如犯人在獄中表現良好及證明有悔意,申請假釋時亦可透過團體預先安排出獄後的工作,讓委員會知道犯人出獄後如何維生,將有助批准假釋。

協助跟進歐陽炳強個案、曾經協助過不少重犯申請假釋的立法會議員梁耀忠表示,監管期的長短是按不同個案而定,假釋囚犯在監管期內如有任何行差踏錯,必須重返監獄服下餘下刑期。他接觸過一個個案,一名男子因打死人而入獄,最低刑期是30多年,被囚約20年後成功申請到假釋,但監管期內被發現吸食白粉,現時已被捕返回監獄完成餘下刑期。

當年張姓警長被文錦棠殺害。(工商日報截圖)

本港過往亦有謀殺犯人獲假釋的案例。男子文錦棠於1973年在深水埗持槍搶劫銀行,其間殺死一名警長,遭拘捕及審訊後被判處終身監禁,因在獄中表現良好,末代港督彭定康將其終身監禁特赦為有期徒刑,1997年12月讓他重投社會。文錦棠曾公開向死者家屬致歉,又以自身經歷勸勉青少年不要誤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