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初選者涉顛覆國家政權被捕 《國安法》呢樣嘢最受關注!

撰文:研數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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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於53名民主派初選參加者陸續被捕後,Google Trends搜尋熱度急升▼▼▼

民主派於2020年7月發起初選爭取立法會「35+」,警方國安處今早(6日)拘捕53名參加者,指他們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事件旋即引起社會關注《國安法》,當中網民最關心的包括《國安法》追溯力、生效日期及顛覆國家政權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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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國家政權罪是什麼?

港區國安法於2020年7月1日起效,而第22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包括: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另外根據第23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亦屬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

第22條中「首要份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第23條犯罪者,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國安法究竟有否追溯期?

港區國安法第39條列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意味沒有追溯力,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亦曾回應指,港區國安法不溯及既往,但同時強調香港現行法律中,如刑事罪行條例、公安條例等,都有涉及國家安全規定,應用這些法律規定,來懲治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