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影男非禮女模 警員3萬元利誘封口 二人囚10至11月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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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藍藝非禮私影女生及賂賄警員今早在九龍城法院應訊。(鄧子盈攝)

自稱攝影師的商人,被指在相約16歲女網友「私影」時趁機非禮。女網友報警後,商人疑夥同男警員,涉嫌意圖用3萬元要求少女銷案,被控非禮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商人與警員今早被裁定罪成,分別被判入獄10個月及11個月。

攝影師侵模特兒 官指性質更差​

首被告藍藝(48歲)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且早前已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任職警員的次被告劉文軒(37歲)則被裁定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藍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明白事主年僅為16歲,但事發時首被告跟少女的關係為攝影師跟模特兒,性質較突襲的事件輕微,裁判官林子勤聞言即反駁:「咁唔係更差咩?」

林官判刑指正正是拍攝時,女模求助無援,又或會礙於聲名而不敢求助,這才是最應給予保護的情況,裁定首被告兩項控罪總監禁刑期10個月。

次被告劉文軒服務警隊16年,曾駐守西區警署,其代表律師呈上多封來自總督察、警長及現役警員的求情信,強調次被告在警隊「有他的貢獻」,在是次案件無濫用其職權,亦無收取金錢利益,認為本案「不是這個人的作風」。惟裁判官批評,次被告作為警員,應有操守,得知少女報案後,應協助事主調查,絕對是辜負每個撰寫求情信的警官所給予的期望,裁定次被告監禁11個月。

官:一個出錢 一個出力

另兩人求情時互相指控,首被告指利誘少女封口一事依賴次被告,次被告則指首被告才是本案始作俑者。裁判官明言,在利誘少女一事,首被告出錢,次被告出力,兩人的罪責同樣吃重,缺一不可。

事發於2014年8月,首被告邀少女Y私影,趁兩人在私家車後座拍攝時,以手指在其內褲外掃她的私處,之後再來回掃其大腿內側。首被告在私影後聲稱因拍了不少性感照,付了較協定為高的酬勞。

兩日後,Y到警署報警,數天後收到次被告來電。次被告要求定下金錢協議,令Y銷案,指她可以向警方說對事發不清楚、不追究等說話,價錢由最初的1萬元起跳至3萬元。Y最終在女警陪同下,跟次被告簽訂協議後,次被告即場被捕,其後在其工作電腦發現協議副本。

案件編號:KCCC60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