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嬰昏迷】最少14國立例規管 專家倡港效法﹕嬰兒應躺安全籃 

撰文:楊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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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田發生兩個月大男嬰昏迷命危案,任職醫生的父親以斜孭帶孭B在左胸前,然後扣上安全帶,男嬰事後昏迷命危。汽車業專家指出,駕駛者抱嬰駕車,對自身、嬰兒及道路其他使用者構成危險。胸前嬰兒或阻礙駕車視線,易釀意外,危及他人;車上安全帶及氣囊為成人設計,力度及衝力會傷及嬰兒。兒科醫生指理論上成人與嬰兒同用一安全帶時,急煞或傷頸,勒頸恐窒息。
現時最少有14個國家,合共17個司法管轄區有法例列明對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惟本港法例仍太落後,只作勸喻式,而港人低估安全意識,專家呼籲港盡早立法及教育港人相關安全知識。

男嬰昏迷送院命危。(陳惠嫻攝)

香港汽車工業學會會長李耀培表示,駕駛者將嬰兒孭在胸前駕車,對三方安全皆構成威脅,包括駕駛者本身、嬰兒及道路第三者。當嬰兒在胸前時,會阻礙駕車視線、感應、靈活性,稍一不慎恐釀交通意外。

安全帶力度、氣囊衝力 皆可能危及嬰兒

李指出,車輛的安全帶、安全氣囊皆為成年人所設計,當意外發生時,安全帶勒緊的力度或氣囊彈出的衝力,都會對嬰兒構成危險。例如當車輛急煞時,安全帶會收緊及勒住嬰兒,而駕駛者因衝力前傾,嬰兒或被夾在成人雙手及軚盤之間;車輛轉彎時,安全帶會拉扯嬰兒;交通意外發生時,安全氣囊會彈出,嬰兒會正面受衝擊。

他批評香港現行法例無規管兒童安全帶裝置,只作勸喻式,形容是「好落後」,而多國早已立法監管,建議香港政府盡早修定法例。李又稱,港人願意花費大量金錢購買新車,在車上裝設前後車CAM及音響等,卻未有購買售價由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安全籃,以保障嬰兒安全,反映港人對兒童安全帶裝置的知識貧乏,應加強教育。

探員在現場調查事件。(陳惠嫻攝)

急煞或傷頸 勒頸窒息無法哭泣

兒科專科醫生伍永強指出,理論上成人抱同嬰兒同坐一位、同扣一條安全帶,有機會對嬰兒構成危險,例如車輛急煞時,可能會傷及頸部;若安全帶勒頸,嬰兒甚至會因窒息而無法哭泣。若父母發現嬰兒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進行急救及召救護車送院。

他續指,座位安全帶的設計並不適合嬰兒使用,因車輛碰撞時,難以控制安全帶束緊嬰兒哪個位置。在美國等地,由於大多為長途車程,當剛誕生的嬰兒獲准出院帶回家,需要駕車至較遠地方時,會要求嬰兒安排在嬰兒座位上,方可以駛離醫院;惟香港大多是短途車,駕駛者或因此而忘記安全。

運輸署守則﹕前座乘客勿抱兒童

根據運輸署的道路使用者守則,要求駕駛者確保兒童乘車安全。其中,守則列明前座乘客切勿抱著兒童,或讓他們坐在膝上,因發生意外時,兒童可能會被夾在成人與汽車儀錶板之間,或被拋出車外。

12個月以下嬰兒應躺便提式嬰兒床

而為幼童安全著想,應安排他們坐後座,及使用適合其年齡及體重的束縛設備。以12個月或以下、體重9公斤以下等無法自己坐穩的嬰兒為例,他們感躺在便提式嬰兒床上,橫放在汽車後座,嬰兒的頭部應在頭中心位置。床身要用特別繩索固定在後座,否則便應放在車廂底板上,夾在前後座之間。如屬於汽車專用的嬰兒床,便應使用已配備的縛帶。

至於9個月至4歲的幼兒可使用兒童安全椅。3歲至12歲兒童則應使用兒童安全帶。

交通規例​﹕2歲或以下乘客應用認可束縛設備

根據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第7條亦有列明,當汽車內指定乘客座位或一個前排中座上有一名2歲或以下的乘客,而該乘客未有用認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縛設備;又或是該乘客未有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穩妥繫在其座位上,駕駛者便不可駕車在道路上行駛。

男嬰親友在醫院了解事件。

根據資料,最少 17 個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列明對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的規定,以下為部分國家的法例﹕

日本﹕6歲以下兒童必須安置在設有合適兒童安全帶裝置的座位上。

新加坡﹕身高不足 1.35 米者必須繫上適合 其身高和體重的兒童安全帶裝 置,或使用高墊座椅以補安全帶 或可調安全帶之不足。

台灣﹕年齡在1歲以下或體重未達10公斤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嬰兒用臥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美國紐約州及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紐約州所有兒童均須使用兒童安全帶裝置,直至其 8 歲生日。裝置須符合聯邦政府就兒童體型和體重所訂的規定。

瑞士﹕兒童必須使用經調校的兒童座椅,直至身高達1.5米或年滿12歲。

其餘司法管轄區﹕澳洲、新西蘭、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瑞士、英國、加拿大卑詩省、加拿大安大畸省、美國佛羅里達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