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商失蹤】公安若來港拘捕等同綁架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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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現行方案予內地人員的權力,內地人員可在內地口岸區拘捕疑犯案的人士。(路透社)

根據中港警方協作機制,內地公安可向香港警方申請來港辦案,但只限視察蒐證,絕不能拘捕及攜帶武器入境。有法律學者指,根據《基本法》規定,公安在香港並無執法權力,若在港拘捕任何人,等同非法禁錮或綁架。

有資深警務人員指,內地公安可通過中聯辦,與隸屬刑事總部的聯絡事務科人員聯絡,申請來港調查涉及內地的案件,若案件屬機密,可不透露內容。他們來港只准視察環境、蒐證,不能有任何執法或拘捕行動,亦不許攜帶手銬、槍械等武器。有關準則,與容許歐美警方透過國際刑警,向香港警方申請來港蒐證查案的限制相近。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基本法》第十八條
特首梁振英早前指,《基本法》列明不接受香港以外的部門執法。(資料圖片)

內地公安不能在香港行使拘捕權,香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主要因為《基本法》第18條訂明,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如國旗、國藉法等外,其餘內地法例不得在香港實施;第22條則指內地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可自行管理的事務,故內地公安在香港並無執法權。

張達明續指《基本法》第28條清楚述明,港人不能接受任何非法拘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故若內地公安來港拘捕或偷押港人回內地,便等同觸犯非法禁錮或綁架罪。

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基本法》第廿二條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基本法》第廿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