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發展案】終院准被告就其中一罪提上訴 明年1月審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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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剛批准律政司刑期覆核,將衝擊立法會財委會東北撥款會議的13名示威者加刑,改判入獄8至13個月,另一邊廂案中兩名被告黃浩銘及梁曉暘,早前向終審法院就二人的定罪提終極上訴,終院早前已拒讓二人就「非法集結」,但准梁就「妨礙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繼續上訴。終院今下書面判詞解釋,在法律上有可爭辯之處,並排期於2018年1月10日審理。

黃浩銘早前因反新界東北發展案被判囚13個月。(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形容,2014年6月13日示威者以竹支及金屬欄架打開立法會大門,強行進入立法會、打破立法會玻璃門,某程度上使用了暴力,更令立法會一名保安員一隻腳趾骨折,財物損失20萬元,兩名上訴人基於其暴力行為,違反公眾安寧,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終院:非法集結罪上訴理據不合邏輯

對於兩人爭議警務人員當日可否按立法會相關條例進入立法會執行職務,質疑控方根本不能檢控他們「非法集結」定罪,法官認為,兩上訴人理據不合邏輯,無合理爭辯理據,更指他們只是單單為了行使旁聽立法會財委會會議進行,卻以暴力強行進入阻撓會議,認為歪曲事實,事實上根據立法會相關法例,立法會開放予巿民旁聽,大前提是要確保立法會保安及巿民行為端莊穩重。

梁爭辯案發時未作涉案行為

至於梁曉暘另一項的「妨礙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定罪,終審法院認為,當時警方嘗試展開警誡線,在主要出入口前分散示威者,而梁當時站在警誡線前面,大力推開警方組成警誡線,認為梁指涉案罪行尚未構成,屬可爭辯,批准上訴,並排期於2018年1月10日開審。

案件編號:FAMC 1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