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16年前綁架6歲男童 聲稱只負責陪打機 認罪判囚7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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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業漢在16年前與兩名男子綁架一名6歲男童,並勒索500萬元,最後經討價還價後贖金降至95萬元,男童在身體無受傷下,於五日後安全回家,警方事後在無業漢的家居附近起回94.9萬元贖金。該無業漢在內地因販毒坐牢11 年後,去年回港自首,並於高院承認一項綁架罪,求情稱只負責陪男童玩及打機,並無傷害對方,被判囚7年。

被告蘇浩彥在高等院承認一項綁架罪被判囚7年。(資料圖片)

被告蘇浩彥,37歲,干犯本案時只有21歲,透過大律師求情時指,他的父親在內地經營製衣廠,但因父母自小離異,他跟隨父親生活,在缺乏監管下誤交損失,在球場上認識了本案的兩名同黨,出於無知及貪心答應犯案。

求情稱案中只負責陪男童玩

辯方續說,他在案中負責看守和照顧男童,包括當男童哭及驚慌時,和男童玩電視遊戲機、餵男童吃飯、替他沖涼,及負責收取贖金,並強調他從無對男童使用暴力,而男童身體亦無任何損傷。案發後他由同黨安排,乘坐快艇返內地,2005年至2016年因販毒而坐牢,出獄後和父親在內地居住半年後,決定回港自首。

不過高院法官李素蘭指,綁架是邪惡罪行,犯案者只為個人利益,罔顧事主的福址,更何況案中事主當時只有六歲、年幼、脆弱,雖然男童身體無損傷,但根據控方透露,男童及其家人拒絕再出庭作供,顯示他們心理仍受很大的困擾,不願重提舊事,亦可以想象只有六歲男童遠離父母,與陌生人相處五日,一定感到恐懼及孤單。

官指被告有接收贖金角色不輕

法官又指,案中被告雖非主謀,但負責提供車輛擄走男童、接收贖金、在他家中分配贖金,角色不輕;和同案另一同黨鄭泰利相比,鄭在案發後翌日自首、帶警方起回贖金、供出同黨名字、協助警方致電兩人引另兩同黨出來,之後鄭及時在庭上即時認罪,被判囚7年,決定判處被告以12年監禁作量刑起點,因認罪及坦白招認,獲減刑至入獄7年。

案情指,2001年6月29日中午12時,男童的母親將車輛泊在屯門兆麟苑商場外,從幼稚園接走放學男童上車時,突遇上兩名男子出現,其中一人聲稱打劫,推男童母親上車,男童則坐在後座乘客位中,連人帶車駕走她的車子,青山公路一處空地,用衣服冒着母親的頭。之後母親聽到兒子哭聲及車輛開門聲,知道兒子下車,鬆脫後見到一架紅色私家車經過,相信兒子被帶上該車子,並問男途下借電話即時報警及通知丈夫。

原本索取5百萬後降至95萬

不久男童父親收到綁匪電話,要求500萬元贖金,其後經討價還價下,續金降至95萬元,並於7月4日將贖金放在一輛停泊在上水馬會道的私家車車尾上裡,翌日凌晨,父親收到電話在家門外接回男童,不久見到一輛的士到來,男童坐在的士上。被告其後回港自首,透露他可分贓30萬元。

案件編號: HCCC 18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