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判囚】民權觀察對判刑失望:上訴庭對和平集會定義嚴苛

撰文:陳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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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早前因2014年衝擊公民廣場事件,被上訴庭改判即時監禁6至8個月。民權觀察發聲明指,對於3人被上訴庭判處監禁式形罰感失望及遺憾,判刑明顯過重,又引述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及其他資料,指上訴庭對和平集會的定義過於狹窄及嚴苛,將窒礙市民充分行使其在憲法下享有的集會自由。

民權觀察認為,上訴庭對和平集會的定義過於狹窄及嚴苛。(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表示,對於3人被上訴庭判處6至8個月的監禁式形罰感失望及遺憾,判刑明顯過重,組織又引用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例、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的和平集會自由指引,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集會及結社自由特別報告員報告,指出非主動式對抗、暫時性地佔據公共空間,仍可被視為和平集會,若在集會期間曾出現短暫暴力或不法事件,只要集會是整體和平,以及參與者行為或意願是和平,參與者仍可受到集會自由的權利保障。

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在梁振英任特首期間關閉,2014年學生跨過圍欄衝入廣場,表達對「人大8·31決議」不滿。(資料圖片)

民權觀察認為,遊行集會及表達自由,不但是重要的人權及憲法權利,在不民主的政治制度下,這兩項權利更是市民表達意見、參與公共事務的重要渠道,故法庭應以寬容的態度,處理跟遊行集會及表達自由相關的案件。

民權觀察:法庭量刑應充分考慮涉事人的動機

民權觀察又指,任何人皆須為其集會期間的不法行為承擔罪責,惟法庭量刑應充分考慮涉事人的動機,以及他在作出不法行為下仍受集會權利保障的程度,如法庭過於狹窄地詮釋和平集會的定義,以及作過量和嚴苛的判刑,將窒礙市民充分行使在憲法下享有的集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