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梁終極上訴】游蕙禎梁頌恆申請上訴許可被拒 終極敗訴

撰文:陳雯慧 李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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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起DQ宣誓風波的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和梁頌恆,因拒絕宣誓,被原訟庭及上訴庭宣布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游、梁繼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25日)開庭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梁頌恆今天由擅長憲法及人權法訴訟的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游蕙禎則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終審法院法官在聽畢彭及李發言後,未待律政司代表陳詞,休庭半小時後,即拒絕頒下上訴許可,意即二人的上訴止步,並需要支付律政司兩名大律師訟費,至於裁決理由,則稍後以書面判詞頒布。
梁頌恆在庭外稱,終審法院的決定,承認法律有追溯力,對香港是災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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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蕙禎和梁頌恆今到法庭申請終極上訴的上訴許可。(資料圖片)
英國御用大律師彭力克代表梁頌恆。(鄭子峰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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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就未能捍衛選舉結果致歉

游蕙禎及梁頌恆在終審拒頒上訴許可後,即在庭外見記者,梁頌恆稱認為終院裁決承認法律有追溯力,對香港的影響是災難性,又對自己未能捍衛選舉結果,向市民致歉。梁更稱,料他與游蕙禎須承擔約1200萬元訟費,他們已準備面臨破產,同時亦暗示不會參加補選。梁國雄今亦有到庭支持,並稱他會繼續就他自己的DQ案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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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作第二次宣誓不涉憲制問題

代表梁頌恆的英國御用大狀彭力克先陳詞,並指出今次申請終極上訴許主要針對《基本法》104條、《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及人大釋法,而大人釋法令到憲法問題變得復雜,除了兩名上訴人從立法會被趕走,還有其他議員因同樣理由被趕走。

彭力克首個上訴理由是挑戰權能分立(separate of powers),《基本法》104條及《立法會條例》73條可否取消立法會議資格,彭力克指不能,並104條從無提及有效宣誓,在權能分立上一直表現「沉默」(silent) ,給予立法會議員作第二次宣誓根本不涉及憲制問題。

質疑人大釋法是否有追溯力

就人大釋法一事上,彭力克指人大根據《基本法》第158條釋法後,法院在解釋人大釋法的時候,有否違反本港憲制權如《基本法》第26條,以及釋法應有否追溯力。

《宣誓及聲明條例》未提及無第二次宣誓機會

彭力克提出的另一個上訴理由,是針對《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他認為應收窄《宣誓及聲明條例》的範圍,以免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有抵觸,又指《宣》並無提及直選議員拒絕宣誓,沒有提及無第二次宣誓機會,當時立法會主席批准第二次宣誓,而宣誓者的態度亦傾向樂意及準備宣誓,應予以最少的延誤。

數十名市民一早已在終院門外排隊取籌。(鄭子峰攝)

官指游宣誓時無說出完整誓詞

代表游蕙禎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稱,不會爭議游蕙禎在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是無效,但指法例上無指特定行為不被接受。法官反問,宣誓時要有莊重及真誠,事實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5條,亦有提及在以宗教儀式的宣誓方式。李志喜回應,不代表絕對不真誠,若必須按法例規定誓詞,連前任特首梁振英宣誓時未能讀出誓詞全部,法庭是否要裁定特首宣誓無效,並強調當日立法會秘書有責任擔作監誓人。

終院法官李義再問,游蕙禎當日宣誓時手持一件橫額,上面顯示:「HK is not China」,而她當時宣誓時有無按《基本法》說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李志喜回應說無,但情況如早前香港對中國足球對賽中,香港支持者不支持中國,只是一種表態,更引述李在20年前代表無證兒童一案,因香港是中國一部份,所以無證兒童須遣返內地,但前高院法官祈彥輝判詞指,香港不是中國一部份,所以無證兒童無須遣反。

數十名市民一早到庭取籌

案件開審前夕,數十名市民於庭外取籌。梁頌恆和游蕙禎抵達庭外時,有市民上前向二人問好,二人均向市民表示感謝。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常委梁國雄及公民黨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亦有到庭旁聽。

游蕙禎、梁頌恆被指宣誓時發表辱華言論。(資料圖片)

以案件涉廣泛動大爭議求終極上訴

根據游、梁兩人向終院提交的文件,兩人指本案涉及廣泛重大爭議,及關乎公共重要性,他求終院釐清立法會不受干預的原則,是否適用於議員宣誓事宜;而人大釋法在普通法原則運用下,是否具備追溯力和修改《基本法》的權力,以及作出不允許作第二次宣誓等決定

宣誓時被指發表辱華言論被DQ

案件源於青年新政游蕙禎與梁頌恆雖於2016年立法會九龍西及新界東直選成功,贏取立法會議員席位,但他們於2016年10月12日立法會宣誓就職時,公然宣揚「港獨」及發表「支那」辱華言論,遭原訟庭於2016年11月15日裁定他們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宣告兩人自宣誓當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兩人原有議席經已出缺。兩人不服裁決,其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均被駁回申請,並須兼付訟費。

案件編號:FAMV 7-1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