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學判囚】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原審出錯 提覆核屬唯一選項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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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就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案和衝擊公民廣場,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十多名涉案的社運人士監禁,引起社會對司法獨立的質疑。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有線新聞》訪問時指,原審法官判處各人社會服務令是過度寬鬆、明顯出錯,認為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提出刑期覆核,是唯一選項,如他不這樣做,此案件或成為先例,令法律偏離正軌。

《路透社》引消息,指袁國強就衝擊公民廣場案,推翻高級檢控人員「不建議上訴」。(資料圖片)

原審判刑過於寬鬆

江樂士是香港回歸後任期最長的刑事檢控專員,曾有份撰寫香港兩本有關判刑的參考書,他接受訪問時指出,看過原審和上訴庭的判詞,認為這是同類案件較嚴重的一種,有預謀、非即興,參與人數眾多,入侵一個限制的區域,更有人受傷。他認為,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是唯一選項,因為原審明顯出錯、判刑過於寬鬆。

另一爭論點是,上訴庭認為衝擊公民廣場當晚有出現暴力,引起質疑是偏離原審裁定的事實、變相重審,江樂士指這不是重審,若控方指控原審出錯,沒有就重要因素給予適當的比重,上訴庭可以再檢視審訊中的證據,決定是否屬實。

法庭過去五年一共處理 100 宗刑期覆核,在上訴庭審理的 24 宗中,有 21 宗律政司最終得直。江樂士解釋,提出刑期覆核並非控方單方面想做就可以,由申請、到勝訴,要過法庭兩關。

提覆核刑期是律政司司長不能迴避的責任

對於有報道指,袁國強推翻下屬建議,親自拍板決定覆核,江樂士指申請刑期覆核這類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確授予律政司司長提出刑期覆核權力,這是律政司司長的決定,不能迴避責任,他要負上最終責任。在這程案件,不論內部意見分歧是否屬實也好,袁國強作最後決定絕不出奇,

不過,江樂士認為律政司司長作為政治任命官員,要釋除公眾疑慮,長遠應該交出檢控權,由獨立的刑事檢控專員全權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