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打針昏迷】美容舖打腎上腺素 女顧客陷昏迷 重案組拘2女

撰文:王譯揚 陳蕾蕾 黃煒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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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更新】警方拘捕2名女子,涉嫌違反《醫生註冊條例》及管有及使用第一部毒藥,稍後會交代案情。
【19:40更新】警方經初步調查後,相信有人懷疑違反醫生註冊條例。

今(11日)下午2時36分,尖沙嘴柯士甸道106至108號一樓上美容舖,警方接獲報案,指一名女顧客在舖內疑接受腎上腺素注射後,隨即陷入昏迷。救護車接報到場,將女事主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理,經搶救後被送上病房。油尖警區重案組正調查事件,初步相信有人懷疑違反醫生註冊條例。至晚上約7時,警方帶走事主一名女性友人協助調查,記者向她追問案件時,她聲稱案發時不在場,並拒絕回應其他問題。

記者在涉案美容舖了解,油尖警區刑事調查隊探員到場調查。根據店舖門外的價錢牌可見,該美容舖提供暗瘡護理、皮膚護理、脫毛、去斑、人手按摩及減肥修身療程。

刑事調查隊探員到場了解事件。(王譯揚攝)

腎上腺素屬第1部毒藥及醫生處方藥物

警方經初步調查後,相信有人違反醫生註冊條例。衞生署回應事件稱,已接獲警方通知有關個案,正就警方的調查提供所需的協助和專業支援。
  
政府成立的私營醫療機構規管檢討督導委員會已於2013年11月接納其轄下區分醫療程序和美容服務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呈交的報告,當中列明涉及注射的程序只應由註冊醫生或牙醫施行。如服務提供者本身並非本港註冊醫生或牙醫,便不應施行此程序,否則可能會因觸犯《醫生註冊條例》或《牙醫註冊條例》而被定罪。

另外,凡符合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例》)有關「藥劑製品」定義的產品,必須在《條例》的要求下,符合安全、效能和素質方面的規定,獲得藥劑業及及毒藥管理局(管理局)註冊後方可在香港銷售。若屬《條例》下定義的第1部毒藥及醫生處方藥物,則須按醫生建議使用,或在註冊藥房由註冊藥劑師或在其監督下,按照醫生處方才可售賣。

根據《條例》,含有腎上腺素作為有效成分而供注射入人體的藥劑製品屬第1部毒藥及醫生處方藥物,必須由醫生或按醫生指示下使用。任何人士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第1部毒藥或處方藥物,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事主的女性友人被探員帶署助查。(黃煒堯攝)
警方將一名女子帶回案發店舖。(黃煒堯攝)
涉案美容舖位於尖沙嘴柯士甸道耀基大廈。(王譯揚攝)
涉案美容舖。(王譯揚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