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改判監 上訴庭:公民抗命應有節制 遭檢控要認罪受罰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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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示威者不滿立法會通過東北撥款,三年前衝擊立法會一案,早前遭律政司成功刑期覆核,由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8和13個月。
上訴庭於13名示威者上訴期前屆滿一天,頒下書面裁決理由,指他們於嚴重暴力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更指他們不符合「公民抗命」抗辯理由,必須予以懲罰及阻嚇判刑元素,改判眾人入獄。

在反新界東北案的被告及其支持者早前在判刑前示威。(資料圖片)
所謂「公民抗命」,便是「在行事上應有合理的節制,不能造成過份的破壞,或對公眾造成太大的不便;當事後面對刑事檢控時,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來顯示,對信念的真摯」。
上訴庭引用賀輔明勳爵一宗案例的評論

上訴庭判詞中指明,《基本法》無疑確保巿民共享的各種權利,可依法行使如和平集會自由的權利,巿民亦須遵守法律、而法律「只認同及保護和平集會的權利」,一旦僭越了法律所定下限制,便會即時喪失了法律給予他們行使那些權利的保。無論犯案者「自認多麼崇高」等,法律亦不容許任何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行為,判刑時更須「以儆效尤」,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

上訴庭引英國案例解釋公民抗命

對於犯案者以「公民抗命」作為辯護理由,上訴庭引用賀輔明勳爵一宗案例的評論,指所謂「公民抗命」,便是「在行事上應有合理的節制,不能造成過份的破壞,或對公眾造成太大的不便;當事後面對刑事檢控時,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來顯示,對信念的真摯」。

不少被告在陳辭時仍堅持並無使用暴力。(資料圖片)

漠視公眾秩序及安全 違反公民抗命精神

上訴庭強調,法庭從不會對政治議題作出裁斷,但在考慮非法集結的量刑時;若情節輕微,可以「公民抗命」這個犯案動機去輕判犯案者;相反若案情嚴重,並涉及暴力,法庭便需以較大比重,考慮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元素。

根據本案案情,他們犯案時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表達他們的訴求或主張時,不僅損害立法會作為民意象徵的尊嚴,也妨礙其他同時在廣場合法集會者,表達意見的權利,考慮「在維護立法會的尊嚴」、保障其他人士和平集會的合法權利、防止暴力情況下,法庭必須給予阻嚇式判刑。

上訴庭認為,雖然今次暴力行為是突發、無預謀事件,但行為卻蓄意及嚴重,即使不是最嚴重的非法集結,但「如此大規模衝擊正進行會議的立法會綜合大樓是前所未見」,答辯人完全漠視公眾秩序及安全,更不認同他們所使用武力或激進的手段,亦不符合賀輔明「公民抗命」所指的精神。

只有一人認罪有悔意

上訴庭批評,除了第12答辯人黃根源認罪,顯示悔意,其餘各人均無悔意、更是「自以為是,可以肆意行事心態」,因為他們持有這樣心態,法庭必須判判處阻嚇的判刑。而原審裁判官明顯忽略了答辯人以嚴重手段試圖硬闖立法會,錯誤地沒有加重刑罰。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撤銷各人社會服務令,改判不認罪的12人,即時收監13個月;而認罪的答辯人黃根源,則入獄8個月。

案件編號:CAAR 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