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案.判刑詳情】官:自以為是的心會令人喪失理智

撰文:伍凱瑩
出版:更新:

港大衝擊校委會案,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承認企圖進入罪和刑事毀壞罪,審訊後再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罪成;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則被控阻礙救護員罪成,裁判官今(21日)判刑時告誡二人,其大學生的身份非光環而是緊箍咒,社會關注他們的一舉一動,即使他們有理想和抱負,不管背後理有多充份,過份自以為是會令人喪失理智,訴諸非法暴力更是絕對錯誤的。但他仍決定接受感化官建議,判馮240小時社服令、李則200小時,希望二人經今次事件得到教訓,不要白費眾求情人士的心意。

馮敬恩及李峯琦離庭時有市民與馮握手。(吳煒豪攝)

上訴庭量刑原則只部份適用

裁判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本案中所有控罪皆沒有判刑指引,因本案不涉及非法集結罪,東北示威案和公民廣場案中上訴庭提及的量刑原則,只有某些一般性原則適用於今次判刑。

高官接納兩被告沒有預謀犯案,亦無證據顯示他們安排及策劃當晚的示威。馮當晚拉扯正門並詢問其他在場人士誰希望入大樓找李國章,因其說話及行為,有人推撞李和協助拉門,是加重案情之處。但綜觀馮的擾亂秩序行為,對李沒有構成身心傷害,他除了被人拉了一下肩膊和手臂外,沒有人對他造成其他暴力,亦沒有保安員或大學職員受傷。

至於李峯琦當晚阻礙救護員,延遲了紀文鳳被送到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此乃加刑因素,但紀最終沒有受到身體和精神上的損傷。

相信二人悔意並非片面之詞

裁判官認為馮李二人對所犯罪行展現真誠悔意,願意承擔後果,透過律師在法庭上毫無保留地承認罪行,並向受影響人士致歉,其深切悔意並非片面的。李峯琦甚至承諾日後不會再參加示威,會專心學業,本案對他顯然有深刻的教訓和阻嚇,案底亦會對他的事業有深遠影響。總結來說,本案不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可以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161至240小時服務令。

裁判官強調,馮李二人作為學生會主導成員,理應以身作則,知道一舉一動受人注視,但他們卻沒有阻止其他示威者包圍校委的差劣行為,令港大蒙羞,亦使社會對大學生有負面影響,對所有大學生不公平。

自以為是會忽略他人的意見

最後,他明言相信大多數年輕人有理想、有抱負,想改變社會不公,但當他們認定自己是真理,就會忽略其他人持其他意見的權利和原因。大學生的身份並非光環,而是緊箍咒,一舉一動必然受到關注,有時會受到讚美,有時會受到批評,一旦有自以為是的心,往往會迷失或喪失理智。

暴力違法的行為絕對是錯誤的,一旦訴諸違法行為,就算背後有多充份、正確的理據,旁人亦只會聚焦在犯法行為上。裁判官希望馮李二人能向其他大學生傳遞守法觀念,不要白費為他們求情的人的心意。

案件編號: ESCC2357/2016 & ESS27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