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龕位禁售期.二】神秘戶口付款 銷售含混 陳淑莊:或乜都無買

撰文:香港01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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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嶼山羗山的龕場西來意苑職員聲稱,計劃向政府申請龕場牌照,但龕場位列於「表二」,即土地用途不適用於安放骨灰,成功申請龕場牌照的機會甚低。此情況下,西來意苑的中介公司卻疑似繼續推銷龕位,若市民冒險購買,龕場屆時倘不獲發牌,分分鐘追討無門。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陳淑莊分析,西來意苑相關人士向《香港01》記者的推銷過程,認為有3大疑問,包括龕位「賣家」身份不清,金錢流向不明。
記者的遭遇或非獨例,食環署回覆稱,今年規管條例生效至今近4個月,共收到7宗有關非法售賣龕位的投訴。

記者曾到龕場視察環境(香港01記者攝)

由於《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6月30日生效後,禁止龕場出售或新出租龕位,直至取得牌照。至今,仍未有龕場獲發牌照。

《香港01》記者月前佯裝買家,接洽西來意苑的中介公司「晴思綜合服務有限公司」,發現該公司仍涉嫌試圖出售龕位,面對記者的疑問,說法多多。立法會議員陳淑莊歸納出至少3個疑點,直言中介公司及龕場試圖走法律罅。

疑點一:聲稱二手買賣 但一手賣家不現身
疑點二:龕場持有公司簽約 支票過數另一公司 如何保障買家?
疑點三:中介公司是否單純中介?多重身份難分辨

中介公司聲稱是二手龕位買賣,但記者相約龕場「西來意苑」方面簽約買龕位,當日只見龕場代表及中介公司代表二人,而龕位一手買家並無現身,合約亦無一手買家的資料。

穿著西裝的男士是龕場代表蕭曉輝,而白衫女士則為中介代表周詠華。(香港01記者攝)
上圖是合約上的寫法;下圖是簽約當天要求記者寫的支票抬頭(香港01記者攝)

記者仔細查閱這份西來意苑龕位的合約,被稱為「委託供奉協議書」,甲方寫上持有西來意苑的公司「來耀有限公司」;合約的乙方是記者。條款寫明,來耀會負責使用者的有關龕位之安置、管理、清潔及供奉,並收取記者約22萬元,可用支票付款。不過,中介公司代表卻口頭教記者,將支票過數予第3間公司:Eden Undertaker Limited(懿德壽儀有限公司),但沒說明這公司背景。此外,中介公司更提供一張特別聲明書,列明龕場暫時不會「直接」買賣龕位,龕場只是收取轉名的5,000元「行政手續費」。

陳淑莊指出,雖然大律師公會最近正進行改選,但認為聲明令大律師更團結,讓巿民看到大律師會就社會發生和關注的事件發聲,增強巿民對大律師的信心。(資料圖片)

陳淑莊逐點質疑,首先,假設一手買家是存在,因現場不見龕位買賣授權書,該買家是否掌握自己的龕位被轉售?龕場是否有權代售?她質疑龕位隨時出現「一位兩賣」的情況。

簽約當天,龕場提供的特別聲明書,來耀指暫時不會直接出售任何龕位。(香港01記者攝)

另外,陳淑莊質疑,龕位賣方應證明交易的銀行戶口與龕場、中介的關係,否則龕場隨時可「反口」,聲言沒有收取任何費用。此外,所謂的「特別聲明書」,更令人懷疑是「此地無銀」,證明龕場負責人知悉涉嫌買賣龕位的行為。至於中介公司的身份是否單單是中介,也令人質疑,包括他們一時稱自己把買來的龕位轉售;一時又指自己是中介,成功賣出龕位,自己可以「分錢」。

食環署回覆指,《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生效後,任何人士必須取得「指明文書」後才可營辦私營骨灰龕,沒有「指明文書」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惟寬限期内,上述私營骨灰龕不得出售或新出租龕位。該條例的規管對象是私營骨灰龕營辦者。不過,根據條例中第1部的第3條,出售「安放權」包括處置安放權而轉予某人。換言之,二手買賣或轉讓龕位可能有法律責任。食環署提醒市民,切勿於無牌私營骨灰龕購買龕位,應就自身權益諮詢法律意見。

食環署又指,署方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懷疑有人非法營辦私營骨灰龕,便會展開調查。如有充份證據,會向違例人士提出檢控。若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萬元及監禁3年;而循公訴程序定罪,則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