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與僱主同住 僱主團體憂外傭在外「秘撈」被捕要負刑責

撰文:黃雅盈
出版:更新:

本港的外傭現時都必須遵從法例與僱主同住,不過有菲傭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限制外傭留宿的政策違憲,亦會令外傭因而受剝削、虐待和歧視,並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司法覆核今開審。
有僱傭團體表示,現時有不少僱主都不希望與外傭同住,惟法例硬性規定使他們別無選擇;亦有僱主對此感到憂慮,擔心外傭會趁工餘時間「兼職」,令作為擔保人的僱主誤墮法網。

香港現有近35萬名外藉家庭傭工,外傭來港後需按照法例要求,須於僱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資料圖片/鍾偉德攝)

香港現有近35萬名外藉家庭傭工,外傭來港後需按照法例要求,須於僱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不能外宿,而今次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菲律賓籍女傭Nancy Almorin Lubiano指,限制外傭留宿的規定,違反《入境條例》、《香港人權法》及《基本法》中列明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及自由,有關政策對外勞存有歧視,侵犯外傭的私隱,要求推翻該政策。

外傭團體贊成不同住擁私人時間

外傭組織United Filipinos in HK發言人Eman Villanueva指,法例規定外傭必須質僱主同住,令她們幾乎24小時都在工作環境中,雖然有時間可以休息,但卻無法真正休息,因此不少外傭都希望相關的法例能夠修改;而一旦覆核成功,外傭起碼有數小時放鬆和擁有私人時間,他相信可以提升外傭的工作效率。

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稱,於2003年前僱主和外傭是可以透過協商的形式,決定是否需要同住,但後來為免外傭「秘撈」而立法規定必須同住;他表示近來愈來愈多僱主都因居住地方細小等問題而不想與外傭同住,當中以沒有小朋友和老人家的家庭為主,如果司法覆核成功,相信可以達致雙贏的局面;不過,如有僱主希望與外傭同住,都可以此作為聘用的條件。

僱主協會批做法對僱主不公平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則批評,相關的司法覆核對僱主不公平,因為僱主是外傭的擔保人,若然外傭不需同住,或會衍生出其他問題,例如外傭兼職而被捕,僱主有可能要負上刑責;同時,亦擔心外傭住宿和健康問題會造成額外的開支,增加僱主的壓力,故此她認為一旦司法覆核成功,政府要再立例規管衍生出來的問題。